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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的罚息复利总和不超24%就合法?征和律所结合福州(2025)闽01民终837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法院判决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但限定总和不超过年利率24%,是否符合可执行性要求?借款人主张利息过高要求调整能否得到支持?合同约定的律师费是否属于担保人的担保范围?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闽01民终8372号生效判决分析:

  1. 金融借款合同中关于利息、罚息、复利的约定只要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法有效,法院判决明确利息计算依据为案涉合同,且限定息费总和不超过年利率24%,不存在表述歧义,具备可执行性;
  2. 金融借款的利率保护上限不同于民间借贷,司法实践中通常以年利率24%为上限,只要息费总和未超过该标准的,借款人主张利息过高要求调整的,法院不予支持;
  3. 若合同明确约定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且债权人已实际支出律师费并提供完整支付凭证、发票的,该费用属于担保范围,抵押人需对此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2款: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最新案例

2017年陈某某向福建海某某金融公司借款,庄某以名下位于福州仓山区的多套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各方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后两次签订《借款展期合同》,约定年利率6.65%,逾期罚息在合同利率基础上上浮50%,复利按罚息利率计收。后陈某某逾期还款,截至2025年4月3日尚欠借款本金207万元、利息(含罚息复利)10万余元。海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某还本付息、承担律师费14538元,并主张对抵押房产优先受偿。

一审法院支持了海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庄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一审利息判决表述不明确、息费标准过高,律师费未实际发生不应支持,自己也无需对律师费承担担保责任。二审福州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且限定总和不超24%不存在歧义,息费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律师费已实际发生且有合同依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闽01民终8372号
  •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作为金融机构出借方,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标准,同时注意息费总和不要超过年利率24%的司法保护上限,主张律师费时要留存好委托代理合同、支付凭证、发票,确保证据链完整,避免被法院驳回;
  2. 作为借款人,签订金融借款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利率条款,清楚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逾期后如果认为息费过高的,仅能对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主张调减,未超过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建议尽量按时还款避免产生额外违约成本;
  3. 作为抵押担保人,要明确知晓担保范围不仅包括主债权,还包括利息、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不要随意为他人提供抵押担保,避免自身房产被处置的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