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司法拍卖竞得设备包含案外人财产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征和律所结合福州(2025)闽01民终841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司法拍卖竞买人误将不属于拍卖范围的案外人所有的设备一并拆除处置,是否构成不当得利,需要承担返还或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闽01民终8411号生效判决解答:此种情形若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即一方获利、另一方受损、获利与受损存在因果关系、获利无合法依据的,竞买人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向受损的财产权利人返还相应的利益。即使是通过司法拍卖取得财产,竞买人也仅对拍卖清单明确列明的标的享有合法权利,超出清单范围处置他人财产的,不属于善意取得,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真实案例
2023年梁某购入铁粉回收机、半逆流磁选机等设备,安装于福州某某公司厂区用于生产,上述设备不属于福州某某公司所有。2024年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查封福州某某公司名下设备时,案涉设备未纳入查封、评估及后续司法拍卖范围。2025年林某甲通过司法拍卖竞得福州某某公司名下拍卖设备后,将不属于拍卖范围的梁某所有的案涉设备一并拆除变卖,梁某现场提出异议并报警未果后,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设备属于梁某所有,且不在林某甲竞拍的财产清单范围内,林某甲在权利人已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仍处置案涉设备,不构成善意取得,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一审判决林某甲返还梁某不当得利款111168元,二审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闽01民终8411号
-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司法拍卖竞买人在竞拍前应当仔细核对拍卖公告、拍卖清单、评估报告等文件,明确竞买标的的具体范围,进场处置资产前再次核对标的与清单是否一致,若遇到权属争议应当第一时间停止处置,向拍卖法院核实确认,避免因误处置他人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 动产权利人将自有设备放置在第三方场地的,应当留存好购买合同、付款凭证、安装记录、使用台账等权属证明材料,若得知场地被法院查封,应当第一时间向执行法院申报权利、提出执行异议,避免财产被误拍误处置。
- 若财产被他人误处置的,应当第一时间固定对方处置财产的证据、财产价值凭证,优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提起不当得利之诉或财产损害赔偿之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