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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纠纷中协商让步未达成一致算不算放弃债权?征和律所结合福州(2025)闽01民终848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务合同纠纷中,劳动者在协商阶段提出的附条件让步方案,双方未达成一致的,是否视为劳动者已放弃对应债权?仅以公司管理人员用个人账户代发工资、日常被称为“老板娘”,能否认定该人员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并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闽01民终8488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债务免除需债权人作出明确、无歧义的意思表示,若劳动者提出的让步仅为附条件的调解方案,双方未最终达成合意的,该让步不发生债务免除的法律效力;但如果劳动者后续催款时仅主张部分债权,结合款项支付记录可推定其以实际行为认可其余债权已结清的,法院会予以采信。其次,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需提交其能够实际支配公司经营决策、存在财产混同的实质性证据,仅靠日常称呼、个人账户代发工资不足以认定实际控制人身份,无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七条: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真实案例

已退休的刘某乙2013年入职某(福州)动力制造有限公司担任办公室主任,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约定月工资1万元,部分工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婆婆黄某(公司员工)的个人账户支付。2024年7月刘某乙与黄某协商时提出,若黄某归还31万元借款+2024年6个月的工资,其就离职并放弃之前漏发的工资,双方未就该方案达成一致。2025年3月刘某乙向黄某催款时,仅主张2024年9月之后的工资,随后离职并起诉要求公司及黄某共同支付拖欠工资37.5万元。一审法院结合转账规律认定刘某乙月工资为1万元,仅支持2024年9月至其离职期间的拖欠工资60703元,黄某无需承担责任。刘某乙不服提起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刘某乙后续催款仅主张2024年9月之后工资的行为,可推定其认可此前工资已结清,且无证据证明黄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闽01民终8488号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4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欠薪问题时,不要轻易作出放弃债权的表述,若提出附条件的调解方案,一定要明确标注“本方案仅作调解使用,未达成一致的不视为我方放弃任何权利”,避免后续诉讼中被认定为已自愿放弃债权。第二,若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账户发放工资,劳动者要注意留存工资条、聊天记录等可以明确款项性质的证据,避免工资与个人之间的其他经济往来发生混同,导致欠薪金额无法认定。第三,若要主张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收集控制人支配公司重大决策、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混用、财产混同的实质性证据,仅有“老板”“老板娘”的日常称呼不足以认定实际控制人身份。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