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金融机构能否跨省放贷?征和律所结合福州(2025)闽01民终8666号案例实务解读
一、法律问题
持有外省金融监管部门颁发《金融许可证》的信托公司(如某丙公司持贵州监管局颁发的金融许可证),能否在福建等其他省份开展贷款业务?借款人能否以"金融机构属地监管原则"为由,否认其异地放贷资质,从而对抗保险公司在代偿后行使的追偿权?这是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也是众多互联网借款+保证保险业务中借款人常用的抗辩理由。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闽01民终8666号生效判决解答:持有银保监部门核发的《金融许可证》的全国性金融机构(包括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其展业范围并非以发证机关所在地为限。只要营业执照与许可证所载经营范围包含贷款业务,且许可证未对展业地域作出限制性约定,该类机构即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贷款业务,无需另行在借款人所在地设置分支机构或申请当地金融许可证。
本案中,福州中院明确指出:信托公司"是可以全国展业的金融机构,不在异地设置部门,并不影响其异地展业"。借款人谢某甲提出的"属地监管原则"抗辩,混淆了金融监管与展业范围的概念——属地监管解决的是"由谁监管"的问题,并非限制"在哪展业"。征和律所认为,该裁判规则同样适用于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持牌全国性金融机构异地放贷的合规性争议。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应当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金融许可证》。第十六条规定信托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以投资者身份依法投资设立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商业银行……"以及"贷款"业务等,未限制展业的地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四、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2021年2月,谢某甲与某丙信托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228,000元,期限36个月,年利率9.2%。同日,谢某甲为获得该笔借款,向中国平安某乙保险公司投保个人借款保证保险,约定保险公司理赔后有权向投保人追偿全部理赔款及违约金。谢某甲履约至2022年6月23日后停止还款,剩余本金134,223.93元。2022年10月11日,平安某乙公司向某丙公司理赔124,299.39元(即剩余本息138,110.43元的90%),随后向谢某甲提起追偿之诉。
法院观点:福州中院认为,第一,某丙公司系经银保监部门批准设立的信托公司,营业执照及金融许可证均未限定其展业地域,不在福清市设置分支机构不影响其在该地开展贷款业务;第二,平安某乙公司虽非《借款合同》当事人,但结合借款人实际收款、按期还款的事实及电子认证服务验证报告,可以认定借款合同真实有效;第三,借款人主张双录视频被剪辑伪造、电子签名系复制,但未申请鉴定亦未提供反证,举证不能;第四,保险公司履行代偿义务后,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向投保人追偿。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谢某甲应向平安某乙公司支付代偿款124,299.39元及自2022年10月11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的违约金。
五、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闽01民终8666号
- 案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六、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借款人而言:"信托公司+保证保险+融资担保"三方组合是当前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常见模式,签字前务必看清三份合同——《借款合同》《投保单》《委托担保合同》——三者综合年化成本可能远高于单看借款利率。征和律所提示,本案中借款人提及的"平安普惠担保10%部分年化30.488%"虽因举证不足未被采信,但也警示当事人:综合融资成本应在签约时书面要求金融机构一次性披露,并保留全部双录视频原始文件。
2. 关于电子合同抗辩:实务中以"电子签名系复制""合同系伪造"为由抗辩的成功率极低。法院通常要求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或提交相反证据,仅凭口头主张或自制对照图无法推翻经第三方电子认证机构验证的电子合同。如确有争议,应及时向法院申请鉴定,并准备同期签订其他文件作为对照。
3. 关于追偿金额:保险公司代偿金额一般包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借款人对计算标准有异议的,应当庭要求保险公司逐项列明计算依据并提供原始凭证,仅笼统主张"金额不实"难以获法院支持。征和律所建议,遇到代偿追偿之诉时,应同步核查《借款合同》利息条款、保险条款、双录视频,三者比对后再确定抗辩方向。
4. 关于属地监管抗辩:以"金融机构无当地展业资质"对抗追偿,在持牌全国性金融机构面前几乎无效。征和律所建议,借款人应将抗辩重点放在合同效力、综合息费是否超出司法保护上限、保险公司是否尽到说明义务等更具实质性的争点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