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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违法分包后发包方怠于结算,实际施工人提交的结算单能作为工程款依据吗?征和律所结合福州(2025)闽01民终868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违法分包合同被认定无效但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上游分包方收到全部工程款后故意怠于与下游实际施工人结算,实际施工人提交的单方结算材料能否作为工程款认定的依据?主张扣减费用的一方未提供证据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闽01民终8681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违法分包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工程款。其次,若实际施工人在工程竣工后长期、多次催告上游分包方结算,上游分包方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结算、且已收到发包方全部工程款的,实际施工人提交的结算材料有施工记录、沟通凭证佐证,上游分包方未提出相反证据反驳的,法院可采信该结算材料作为工程款认定依据。最后,主张工程款应当扣减相关费用(如罚款、管理费、代工费等)的一方,对扣减事由负有举证责任,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扣减事实存在的,该抗辩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某甲公司将福州某地产项目模板制作安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王某,王某又将部分工程再次分包给同样不具备资质的冯某,两次分包合同均属无效。案涉工程2020年7月即竣工验收合格,王某2025年3月已收到某甲公司支付的全部工程款,但冯某自2020年起至2025年起诉前,多次通过微信、电话向王某发送结算材料、催促核对工程量支付剩余工程款,王某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诿,未对结算材料提出明确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冯某已充分履行结算催告义务,王某怠于结算且未提交相反证据反驳冯某的结算材料,支持了冯某要求王某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二审中,冯某自愿按照王某自认的材料款金额调整诉讼请求,王某也自愿放弃扣减相关费用的主张,福州中院最终改判王某向冯某支付工程款676439.83元及按年利率3%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闽01民终8681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实际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留存工程量确认单、施工日志、与上游发包方的沟通记录、付款凭证等材料,工程竣工后及时以书面形式(建议用EMS邮寄、可查签收的微信/邮箱)向上游发包方发送完整结算文件,固定已履行结算催告义务的证据,避免后续对方以“未结算”为由拖延付款。
  2. 分包方若主张工程款应当扣减罚款、代工费、水电费等费用,必须留存好对应的扣减依据,如相对方签字确认的罚款通知、代工凭证、水电费分摊确认单等,仅单方制作的扣减清单无法作为证据得到法院支持。
  3. 多层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要求项目最上游的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仅能向有直接合同关系的上游分包方主张权利。
  4. 分包方收到上游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后,应及时与下游施工班组结算,故意怠于结算的,不仅要承担欠付工程款本金,还需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同时大概率要承担全部或大部分诉讼费用。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