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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中转过程中工人受伤谁来赔?征和律所结合福州(2025)闽01民终879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通过多家中介、多层中转进入企业做工的劳务人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的情况下,工作过程中受伤,应当向谁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闽01民终8793号生效判决分析:多层中转的灵活用工场景中,劳务关系认定不能仅以存在名义上的劳务派遣协议、工资经多手流转为由,否定实际用工主体的责任,核心判断标准有两点:一是劳务人员实际接受谁的日常工作管理、任务安排;二是劳务报酬的最终支付主体是谁。本案中伤者实际在某甲公司厂区作业,受某甲公司现场管理,报酬最终由某甲公司支付,即便存在多家中介中转,双方仍然成立合法有效的劳务关系,某甲公司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某甲公司发布临时工用工需求,经罗某乙、某乙公司、工头廖某甲多层中转介绍,某丙到某甲公司从事折弯机操作工作,工作期间受某甲公司现场管理,报酬由某甲公司支付给罗某乙后,经某乙公司人员、工头多手转交至某丙。2023年12月26日,某丙操作折弯机时右手被机器压伤,住院治疗8天,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各方就赔偿责任主体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某丙与某甲公司是否成立劳务关系,某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某甲公司主张其与某丙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服务合作协议》,某丙属于劳务派遣人员,应当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责任。

法院观点

案涉《劳务派遣服务合作协议》并非某丙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也未获得某丙公司授权,且某甲公司未实际向某丙公司支付劳务派遣费用,所有临时工工资均支付至罗某乙个人账户,劳务派遣关系不成立;某丙实际在某甲公司厂区作业,受某甲公司现场管理,报酬最终由某甲公司支付,双方成立劳务关系,某甲公司未尽安全培训和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判决某甲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扣除前期垫付款后,赔偿某丙各项损失共计119116.8元;二审驳回某甲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闽01民终8793号
  •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企业如果选择劳务派遣用工,一定要核实劳务派遣公司的合法资质,签署书面劳务派遣协议,且必须将劳务报酬、服务费直接支付至劳务派遣公司对公账户,避免支付给私人账户导致劳务派遣关系不被法院认可,自行承担全部用工责任;
  2. 灵活就业人员找工作过程中,要注意留存工作安排聊天记录、考勤记录、工资发放流水、工作场地照片等证据,一旦发生受伤事故,即便没有直接签署劳务/劳动合同,也能凭借证据锁定实际用工主体主张赔偿;
  3. 操作有危险性的机械设备前,用工单位必须先对务工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务工人员也要严格遵守操作规范,自身存在操作过失的也需要承担部分责任,本案中某丙就因操作不当自行承担了20%的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