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载明“工资”的欠条后能否主张双方为承包关系拒付劳务报酬?征和律所结合福州(2025)闽01民终888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自然人向劳务提供者出具明确载明欠付“工资”的欠条后,能否以双方实为承包经营关系为由拒绝支付款项?以物抵债的主张需满足哪些条件才能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闽01民终8883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双方法律关系的认定应当结合核心结算凭证、实际履行情况综合判断,本案中上诉人张某甲出具的欠条明确载明欠付的是“工资”,其提交的承包经营合同、安全生产责任书均为吴某与第三方驾培公司签订,无法证明其与吴某之间存在承包经营关系,张某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出具欠条的法律后果,应当按照欠条约定支付欠付的劳务报酬。其次,以物抵债主张得到法院支持需同时满足三项要件:一是双方就以物抵债达成明确的书面或口头合意;二是抵债财产已经实际交付权利人或完成过户登记;三是双方就抵债抵扣的金额达成一致。本案中案涉车辆为案外人过户给吴某配偶,无证据证明该过户行为是用于抵偿张某甲欠付的工资;活动房既未实际交付,双方也未就抵扣金额达成一致,因此两项抵债主张均无法成立。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2024年吴某与福州某驾培公司签订《驾培机构教练员2024年安全生产责任书》及《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由公司提供教学车辆、场地等,吴某负责学员驾驶培训工作。后张某甲向吴某出具《欠条》,明确载明“本人张某甲欠吴某工资60994元,于2025年4月前结清”。付款期限届满后张某甲未支付款项,吴某诉至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张某甲抗辩双方实为承包经营关系并非劳务关系,且已通过车辆过户、活动房抵扣的方式清偿了债务。一审法院判决张某甲向吴某支付工资60994元及相应资金占用费,驳回张某甲的全部抗辩主张。张某甲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甲的上诉主张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闽01民终8883号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劳务提供者在与个人结算报酬时,应当尽量要求对方出具明确载明款项性质为“劳务报酬/工资”的书面欠条,明确约定付款时间,避免后续对方以双方为其他法律关系为由拒付款项;第二,若双方协商一致以物抵债,务必签订书面的抵债协议,明确约定抵债财产的范围、抵扣金额、交付/过户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同时留存好财产交付、过户的相关凭证,避免后续产生争议;第三,若遇到劳务报酬被拖欠的情况,要及时留存沟通记录、结算凭证、提供劳务的相关证据,必要时可委托专业律师介入维权,降低举证风险,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