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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未迁户口能否认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征和律所结合福州(2025)闽01民终888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出嫁女婚后户口仍留在原籍村,村集体以“出嫁女不享受福利”为由拒绝认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2025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实施后,此前被法院以“属村民自治范畴”驳回起诉的,能否再次起诉主张成员资格及相关权益?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闽01民终8886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此类情形不构成重复起诉,前诉仅以程序事由驳回、未作出实体裁判,且2025年实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已经明确将成员资格认定、权益分配纠纷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当事人有权再次起诉。其次村集体不能以“村民自治”为借口侵害出嫁女的合法权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应当综合户籍登记、生产生活关联、基本生活保障来源等多重因素,只要出嫁女户口未迁出原籍村、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也没有稳定的替代性生活保障的,就应当认定其具有原籍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和其他成员同等的权益分配权利。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五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成员资格认定、成员权益分配等事项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新案例

姜某出生于福州市晋安区某村,婚后户口未迁出该村,曾在该村分有责任田、参与集体生产劳动,责任田被统一收回后仍在该村居住生活。村集体以“村规民约规定出嫁女不能享受一切福利待遇”为由,拒绝向姜某发放集体福利。姜某2014年起诉主张权益,法院以“纠纷属村民自治范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后续姜某多次信访维权均未得到解决。

2025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实施后,姜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判令合作社支付相应的退休补贴、粮补及医保补贴。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姜某具有福州市晋安区某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合作社向姜某支付2021年3月至2025年6月的相关补贴合计44860元。村集体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闽01民终8886号
  • 案由: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出嫁女维权首先要注意保留户籍:如果婚后仍在原籍村生产生活、未取得婆家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也没有社保、公职等稳定的替代性生活保障的,不要盲目迁出原籍户口,避免后续权益受损无法举证。
  2. 主张权益要注意留存证据:包括户籍证明、在村生产生活的相关证据、历次向村集体或者政府部门主张权利的记录(信访答复、沟通录音、聊天记录等)、村集体拒绝发放福利的相关通知或者表决记录等。
  3. 2025年5月1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实施前,因“属村民自治范畴”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纠纷,只要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再次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无需先行起诉撤销村集体的相关决定,也不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
  4. 集体经济组织福利大多属于按年/按月发放的定期债务,每一期的诉讼时效单独计算为3年,当事人要注意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部分的权益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