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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肢体拉扯后受伤无直接证据能否索赔?征和律所结合福州(2025)闽01民终895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当事人双方因债务纠纷发生拉扯后一方受伤,无直接证据证明受伤系对方所致,能否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闽01民终8955号生效判决分析:主张对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需要举证证明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同时成立,即对方存在主观过错、实施了侵权行为、己方有明确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即便双方确实发生过冲突、事后也确实存在受伤结果,但若没有证据证明对方实施了直接导致受伤的侵权行为,也无法证明因果关系的,主张侵权的一方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此外刑事不予立案的结论仅能作为民事案件的参考,不能直接否定民事侵权责任的成立,民事案件采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低于刑事诉讼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只要民事证据足以证明待证事实存在高度可能性,即便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也可以认定侵权责任成立。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11月28日,彭某在福州市仓山区高盖山公园偶遇吴某,上前向吴某讨要拖欠的工钱,吴某拒绝支付后准备离开,彭某拉住吴某衣服阻拦,吴某挣脱后往山下跑开。次日吴某以“绊倒致右膝关节疼痛”就诊,经鉴定伤情为轻伤一级,吴某主张系彭某故意踩其鞋跟导致其摔倒受伤,向公安机关控告彭某故意伤害,公安机关经调查后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吴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彭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8890元。

争议焦点

彭某是否应对吴某的受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

吴某主张彭某承担侵权责任,应当对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责任。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双方曾发生拉扯、吴某事后受伤,但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彭某实施了踩吴某鞋跟导致其摔倒的侵权行为,也无法证明吴某的受伤与彭某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吴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闽01民终8955号
  • 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6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如果遇到冲突后受伤,第一时间固定现场证据,对现场环境、受伤部位拍照录像,留存现场目击证人的联系方式,及时报警要求警方制作询问笔录固定事发经过,避免事后因证据不足无法维权;
  2. 索要债务应当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不要采取拉扯、阻拦、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过激方式,不仅不利于债务解决,还可能引发人身损害纠纷,甚至承担行政、刑事责任;
  3. 刑事不予立案不代表必然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若有充分的民事证据证明侵权事实成立,即便不构成刑事犯罪,也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民事赔偿,建议遇到类似纠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评估证据情况。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