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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借条后主张无实际交付/受胁迫能否推翻借贷关系?征和律所结合福州(2025)闽01民终896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款人出具借条后,又以款项未实际交付、借条系临时出具待查账、款项系投资款为由主张不承担还款责任,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闽01民终8969号生效判决解答:借条是证明借贷双方存在借款合意的核心书证,除非借款人有充分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条记载内容,否则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有效。具体到本案:首先,案涉四张借条已经生效判决确认不存在胁迫、重大误解等可撤销情形,系借款人自愿出具,合法有效;其次,出借人提交的通话录音、转账记录等证据可与借条内容相互印证,证明25万元现金借款、其余转账借款的实际交付事实;最后,上诉人提交的行踪流水、证人证言等证据不足以推翻借条及佐证证据证明的借贷事实,故其上诉主张未被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2024年7月30日,林某甲、何某共同向林某乙出具四份借条,分别确认2017年3月6日借款20万元、2017年6月8日借款6万元、2018年25万元现金借款尚欠利息48750元、2020年3月21日借款12.9万元,均约定月利率1.5%。后林某甲、何某起诉主张四张借条系受胁迫、存在重大误解,要求撤销,经一、二审法院审理,生效判决驳回其撤销请求。

林某乙随后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林某甲、何某偿还借款本金36万元及相应利息、结算利息77750元。林某甲、何某不服上诉,主张25万元现金未实际交付、12.9万元借条系投资款改写、借条为临时出具待查账,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借条及配套证据证明的借贷事实,于2026年1月9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闽01民终8969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9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大额资金往来尽量避免现金交付,优先选择银行转账并明确备注款项性质,留存好转账凭证、交付现场佐证材料,避免后续举证困难;
  2. 借款人出具借条前务必核实清楚过往款项往来明细,不要随意出具未核实的债权凭证,若出具借条时存在胁迫、重大误解情形,需第一时间固定报警记录、沟通录音等证据,并在1年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
  3. 若借条已经生效判决确认不存在可撤销情形,借款人再以未实际交付、款项性质不符等理由抗辩的,需要提供足以推翻借贷事实的核心反证,否则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4. 出借人在催款过程中要注意留存通话录音、聊天记录等沟通凭证,明确提及借款金额、性质、尚欠本息等核心信息,可作为借贷事实的佐证材料。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