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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辆交易卖家告知虚假生产日期能否主张撤销合同?征和律所结合福州(2025)闽01民终902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二手特种车辆买卖过程中,卖家向买家告知的车辆生产日期与实际不符,但无证据证明卖家明知信息虚假,买家能否以卖家构成欺诈为由主张撤销买卖合同,要求全额退还款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闽01民终9027号生效判决解答:二手交易中仅以卖家告知的标的物信息与实际不符,无法直接认定构成欺诈,还需要举证证明卖家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即明知信息虚假仍然告知或者故意隐瞒真实信息。无充分证据证明欺诈故意的,买家主张撤销合同的请求不会得到法院支持,但卖家未尽到标的物信息审查义务的,应当承担差价损失、维权合理支出等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2023年3月,林某向高某某购买2台二手龙工牌铲车,高某某转发上游卖家提供的车辆合格证、铭牌照片,告知车辆为2021年生产,总价326000元,林某付清款项后收到车辆。2024年5月林某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现车辆实际为2017年生产,与约定不符,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买卖合同、高某某全额退还购车款并承担利息、律师费、运费等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高某某转发的车辆信息来源于上游卖家,无证据证明高某某明知车辆生产日期虚假仍故意告知林某,不构成欺诈,对林某要求撤销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但高某某作为转售方未尽到信息审查义务,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应当赔偿约定车辆与实际车辆的差价64345元及利息,同时承担林某支出的律师费6000元。林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闽01民终9027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二手车辆尤其是工程特种车辆交易过程中,不要仅以卖家提供的照片、复印件信息作为判断依据,尽量实地验车,核对车辆原始登记凭证、保养记录等材料,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车辆情况进行鉴定后再付款。
  • 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标的物核心参数(如生产日期、行驶里程、质量标准等),同时约定信息不实的违约责任,避免后续维权无据。
  • 若发现标的物与约定不符,应当及时固定证据并主张权利,长时间使用车辆后再主张撤销合同,法院会考虑车辆损耗、交易稳定性等因素,一般不予支持。
  • 主张卖家构成欺诈的,需要收集能够证明卖家明知信息虚假的相关证据,否则仅能主张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无法要求撤销合同退全款。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