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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微信聊天确认债务抵销是否有效?征和律所结合福州(2025)闽01民终903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通过微信沟通约定用投资款抵扣借款的,一方回复“好,我跟他核对”未明确提出异议的,是否构成对债务抵销合意的确认?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闽01民终9031号生效判决分析:我国民法典明确允许当事人就不同种类的债务协商一致进行抵销,微信聊天记录属于合法的电子证据范畴。若双方长期就借款偿还、债务抵扣事项进行磋商,一方提出明确的抵扣方案后,另一方未明确作出否定意思表示,结合后续沟通行为可推定其认可该方案的,应当认定双方债务抵销合意成立,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刘某受让案外人郑某对俞某的10万元债权,加上另行向俞某出借的20万元,俞某共计欠刘某借款本金3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1%。后双方多次通过微信协商用刘某欠付的合伙项目投资款抵扣案涉借款,2024年11月1日俞某向刘某发送微信明确核算:“之前21万,减去一店你差2500,减去这次投资款21000,我差你186500”,刘某回复“好,那我跟他对”。后刘某起诉要求俞某偿还全部3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一审法院认定抵扣合意成立,判决俞某偿还剩余本金18.65万元及对应利息,刘某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双方是否就投资款抵扣借款达成合法有效的合意,刘某回复“好,我跟他对”是否构成对抵扣方案的确认。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双方2024年10月至11月期间连续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见,刘某多次主动提出用投资款抵扣借款本金,俞某2024年11月1日提出明确抵扣金额后,刘某未明确对该金额提出异议,后续俞某再次提及尚欠金额为186500元时,刘某也未作出否定回应,刘某主张尚欠30万元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一审认定双方债务抵销合意成立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俞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刘某借款本金18.65万元及相应利息(以3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自2023年10月20日计至2024年10月30日;以18.65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自2024年11月1日起计至实际款项还清之日止)。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闽01民终9031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9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民间借贷双方协商债务抵销的,建议优先形成书面抵销协议,明确约定抵扣的债务项目、抵扣金额、利息计算节点等核心内容,避免仅通过碎片化微信沟通产生歧义引发纠纷;
  2. 收到对方提出的债务抵扣方案后,如有异议应当及时、明确地以书面形式提出,未及时明确提出异议的,可能被法院结合交易习惯认定为默示同意相关方案;
  3. 不同法律关系的债务只要是合法到期债务,经双方协商一致即可抵销,无需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若抵扣事项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提前征得第三方书面同意,避免后续因侵害第三方权益被认定抵销无效。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