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租赁合同纠纷 > 员工以个人名义签订租赁合同公司需承担付款责任吗?征和律所结合南平(2025)闽07民终1821号案例实务解读

员工以个人名义签订租赁合同公司需承担付款责任吗?征和律所结合南平(2025)闽07民终182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筑工程施工场景下,项目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与设备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出租方能否要求施工企业承担付款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闽07民终1821号生效判决解答:如果项目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或者事后得到公司追认的,即便合同是以个人名义签订,施工企业仍需承担对应租赁合同项下的付款责任。本案中高某作为福建某有限公司的项目管理人员,不仅在磋商阶段披露项目由该公司承建,后续公司也通过补签合同、支付进度款、默许设备继续施工的行为对高某的签约行为进行了追认,故福建某有限公司作为实际合同相对方应当支付欠付租金。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6月福建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员工高某以个人名义与浦城县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挖掘机租赁合同》,约定租赁两台挖掘机用于甲公司承包的浦城县山洪沟防洪治理工程,租金按实际工时计算。后续甲公司为走账开票与乙公司补签两份固定期限的《机械租赁合同》,并支付了部分租金。2025年双方就欠付租金产生纠纷,乙公司起诉要求高某支付租金、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高某在签约时已向乙公司披露其系甲公司项目负责人、项目归属甲公司的事实,甲公司后续补签合同、支付进度款、默许设备进场施工的行为已经构成对高某签约行为的追认;乙公司提交的工时单、结算单内容吻合且高某作为甲公司授权的结算人员收到结算单后未提出异议,故案涉租金金额认定无误。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欠付租金255995元及按年利率3.1%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甲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闽07民终1821号
  •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设备出租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尽可能要求对方加盖施工企业公章,如对方以项目负责人个人名义签约的,应要求其出具企业授权委托书,同时留存其披露职务身份、项目归属的沟通记录,避免后续就合同相对方产生争议;
  2. 施工企业应当完善内部人员授权管理,明确项目人员的签约、结算权限,对非授权人员签订的合同及时提出异议,避免因事后付款、默认履行等行为被认定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
  3. 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及时核对工时、签署书面结算文件,避免仅通过微信发送结算单后对方未回复引发的金额争议,降低举证难度。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