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侵权责任纠纷 > 水龙头断裂漏水致财产损失能否要求生产者销售者全赔?征和律所结合宁德(2025)闽09民终1310号案例实务解读

水龙头断裂漏水致财产损失能否要求生产者销售者全赔?征和律所结合宁德(2025)闽09民终131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因产品存在缺陷导致财产损失,消费者主张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闽09民终1310号生效判决解答:产品责任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消费者举证证明产品存在缺陷、损害事实发生、二者存在因果关系后,生产者无法举证证明产品不存在质量缺陷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消费者自身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存在过错的,比如未尽到家用设施的定期排查、管理义务,法院会酌定减轻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消费者需自行承担部分损失。此外,无证据支撑的损失、非必要开支的律师费、未造成严重人身损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2017年12月,方某某从黄某经营的网店购买了由南安市某有限公司生产的洗衣机水龙头,2022年9月该水龙头水嘴断裂漏水,导致方某某家中地板浸水,还渗透至楼下邻居家造成装修损坏。方某某为此支出自家地板清理重装费3000元,赔偿楼下邻居损失25000元。后方某某起诉要求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1000元(含剩余维修费、律师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法院审理认为,南安市某有限公司作为生产者无法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检测报告等材料,不能证明案涉水龙头无质量缺陷,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黄某作为销售者未尽到产品查验义务,也存在过错。但方某某购买使用案涉水龙头近5年,未尽到定期排查隐患的管理义务,自身也存在过错,可减轻侵权方责任。最终酌定南安市某有限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19600元,黄某对上述款项中的30%即5880元承担连带责任,驳回方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闽09民终1310号
  • 案由:产品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9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应当留存购买凭证、产品宣传材料等证据,对水龙头、水管等家用五金设施应当定期检查老化、磨损情况,发现隐患及时更换,长时间离家时建议关闭水阀、电闸,避免发生漏水、火灾等事故造成重大损失; 2. 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严格把控产品质量,留存产品合格证明、检测报告、使用说明、质保告知等材料,否则发生产品责任纠纷时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 发生侵权事故后应当及时固定损失证据,留存维修票据、转账记录、协商沟通记录等材料,无证据支撑的损失主张难以得到法院支持,律师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仅在法定情形下才会获赔,维权前可咨询专业律师合理确定诉求范围,避免不必要的诉讼费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