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投资虚拟货币对方承诺返本是否有效?征和律所结合宁德(2025)闽09民终153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投资人委托他人操作虚拟货币账户,受托人作出的返还投资本金承诺是否构成债务加入?投资人能否要求受托人按承诺返还投资本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闽09民终1538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我国明确禁止虚拟货币相关投资交易活动,该类行为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不受法律保护,投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其次,判断受托人是否构成债务加入,核心看其是否明确作出以自有资金承担还款责任的意思表示,若仅约定以受托管理的资产收益偿还本金,不构成债务加入,投资人无权要求受托人以个人财产承担还款责任。本案中李某的返本承诺仅指向委托管理的虚拟货币挖矿收益,并未明确表示以个人财产偿还,因此不构成债务加入,谢某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谢某经李某介绍投资STT虚拟货币,2023年11月至2024年1月期间共向李某转账近40万元用于购买矿机挖矿,谢某自行注册独立账户管理资产,后因虚拟货币价格下跌,谢某于2024年7月将账户密钥交给李某,委托其管理操作账户。谢某主张双方已达成合意,由李某分期返还剩余投资本金17.5万元,李某辩称仅为代操作账户,返本资金来自挖矿收益并非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提交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仅能证明李某承诺用挖矿收益优先返还谢某本金,无法证明李某有以自有资金承担债务的明确意思表示,不构成债务加入;同时案涉虚拟货币交易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不受法律保护,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谢某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闽09民终1538号
-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9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虚拟货币相关投资、交易均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不受我国法律保护,投资者应当理性认知投资风险,避免参与相关活动造成财产损失。
- 若要求第三方承担债务加入责任,务必要求对方作出明确的以自有资金承担还款责任的书面承诺,避免仅为安慰性表述或仅约定用委托财产收益还款,后续产生纠纷时无法举证。
- 委托他人管理投资账户时,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收益分配规则、亏损承担方式等核心内容,避免口头约定产生纠纷时无据可依。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