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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管账户内资金能否排除法院强制执行?征和律所结合宁德(2025)闽09民终68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工程共管账户资金,案外人主张资金为政府专项资金、未达到合同约定付款条件的,能否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闽09民终684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共管账户本质是双方对资金使用的共同管理方式,仅具有对内约束效力,不改变账户登记主体对账户资金的所有权;其次,根据执行异议相关司法解释,银行存款的权利人按照金融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案涉账户登记在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名下,依法应认定某乙公司为账户资金的权利人;第三,即便双方私下约定未满足付款条件时资金归案外人所有,该约定不具有对世效力,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的强制执行请求;第四,即使后续另案生效判决认定被执行人需向案外人返还超付工程款,案外人享有的也仅为普通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持有人账户名称判断。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货币作为特殊种类物,适用“占有即所有”规则,资金转入被执行人账户后所有权即发生转移。

最新案例

某某监狱将政府专项装修资金1320万余元打入与承包人某乙公司的共管账户,约定需双方印鉴共同支取,仅用于案涉工程付款。后某乙公司因对某甲公司欠付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其名下案涉共管账户内203万元被福安法院冻结扣划。某某监狱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主张资金属于政府专项资金、某乙公司未达到付款条件,其为实际权利人要求排除执行。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账户登记在某乙公司名下,共管仅为资金使用管理方式,不改变所有权归属,某某监狱对某乙公司仅享有工程款返还的普通债权,不足以排除执行,一审、二审均判决驳回某某监狱的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闽09民终684号
  • 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审理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8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第一,企业或单位设立共管账户时,建议优先将共管账户设立在付款方名下,同时明确约定资金所有权归属条款,降低被执行人名下账户被执行的风险;第二,若遇到共管账户资金被执行的情况,需第一时间收集资金特定化、所有权归属约定、款项对应用途等证据,在法定时限内提出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第三,对于政府专项资金类款项,应设立专门的财政专户,不得转入施工企业等第三方名下账户,否则无法以专项资金为由对抗执行;第四,如确实存在超付工程款等情形,应尽快另案起诉确定债权,参与执行分配,尽可能挽回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