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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款归谁?征和律所结合福建(2025)闽民申694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集体土地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约定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归属,遇征收时对应的补偿款应当归村集体还是实际投资建设的承租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闽民申6945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案涉《土地承包合同》虽名为承包但实际为建设用地租赁合同,双方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归属的,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地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款应当归实际投资建设方所有,不会因租赁期限届满自动归土地所有权人村集体所有。其次,村集体持有的建设用地许可证仅能证明土地的使用权归属,不能直接推定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还需结合实际出资建设情况确认权利人。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真实案例

1997年厦门某公司乙(前身同安某厂)与厦门翔安区某甲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租案涉2.95亩建设用地建设厂房,合同期限至2022年11月30日,合同仅约定承租方中途违约解除合同时建筑物归村集体所有,未约定到期后建筑物归属。2023年底案涉土地遇征收,村集体取得房屋补偿款569776.53元、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59000元。某乙起诉主张上述补偿款归其所有,一审、二审均支持某乙诉请,某甲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观点: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案涉厂房及地上附着物均为某乙投资建设,双方未约定租赁到期后建筑物归属,建筑物权益不随租赁期限届满转移,且村集体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有出资。

裁判结果: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22日作出(2025)闽民申6945号裁定,驳回某甲的再审申请,确认案涉全部补偿款归某乙所有。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闽民申6945号
  • 案由:物权纠纷
  • 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2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1. 企业或个人租赁集体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务必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归属、处置方式,避免后续产生纠纷。2. 投资建设地上建筑物时要留存好全部出资凭证、施工记录、采购单据等,一旦遇征收可以作为主张补偿款的核心证据。3. 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不得擅自截留属于实际投资人的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款,否则权利人有权通过诉讼主张返还。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