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以审计为结算依据的政府工程审计超期,能以司法鉴定结果定造价吗?征和律所结合鹰潭(2025)赣06民终67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部门审核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审计长期未出具正式定案结果的,能否以司法鉴定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欠付工程款的逾期利息应当如何计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赣06民终670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司法实践原则上尊重当事人关于“以审计结论为结算依据”的约定,但审计程序并非绝对的结算前置条件,若审计超出合理期限(通常为工程竣工验收后6-12个月)导致工程价款长期不确定的,承包人有权申请司法鉴定确定工程造价,该做法不违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其次,欠付工程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起算点以应付工程款金额明确、付款条件成就为前提,若双方约定审计定案后付款,审计未出结果前应付金额不确定的,利息可自司法鉴定结论出具次日起算;若合同仅约定违约金标准未约定利息标准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真实案例
2021年,鹰潭市余江区某局作为发包方与江西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建余江区某养老服务中心项目,合同明确约定“工程结算经审计部门审核定案后付至全部工程款的97%,余款3%作为质保金待2年质保期满后付清”。2022年11月1日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承包人提交结算资料后,审计部门长达2年半未出具正式定案报告,双方就结算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承包人遂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依承包人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最终确定工程总造价为15072043.7元,发包方已支付工程款11490000元,尚欠3582043.7元。一审法院判决发包方支付欠付工程款及自司法鉴定结论出具次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的逾期利息,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审计超合理期限导致价款长期不确定,司法鉴定结论合法有效且发包方一审已认可该结论,利息起算点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赣06民终670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3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施工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审计的最长期限(通常不超过6个月),超出期限视为审计结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结算金额,避免发包方恶意拖延审计,占用工程款。
- 若审计超出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施工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发送书面催告函,留存催告证据,必要时及时起诉并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避免扩大回款损失。
- 若合同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施工方主张权利时应当明确区分利息和违约金,单独提出违约金诉讼请求,仅主张利息的法院将按法定LPR标准判决,不会适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
- 学校、医院、养老服务中心等公共公益属性的建设工程,依法不宜折价、拍卖,承包人无法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接此类项目应当提前做好回款风险防控,必要时要求发包方提供付款担保。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