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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投保农业保险理赔款被合作社截留能直接起诉要回吗?征和律所结合赣州(2025)赣07民终547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农户通过合作社参加政策性农业团体保险,保险公司将理赔款支付给合作社后,合作社及法定代表人截留理赔款的,农户是否有权直接要求合作社及领款的法定代表人返还理赔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赣07民终5474号生效判决解答:农户作为团体投保清单登记的实际养殖分户,是案涉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款的实际权益人,合作社仅为投保组织者、代领主体,其及擅自领取理赔款的法定代表人有义务将全额理赔款返还给受灾农户,即便双方存在其他合伙、经济往来争议,也不能成为截留理赔款的合法抗辩理由,农户有权直接起诉主张返还。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案适用民法典施行前法律)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农业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或者贪污农业保险赔款。

真实案例

2019年,张某、温某作为实际养殖分户,通过宁都县黄陂某合作社参加宁都黄某政策性养殖团体保险,登记在案涉投保清单的“负责人”栏。后张某、温某养殖的黄某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经核验后将115155.78元理赔款支付给投保主体某合作社,该款项由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廖某甲领取后未支付给实际受灾的张某、温某。张某、温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理赔款。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温某是案涉保险的实际权益人,判决某合作社、廖某甲共同向其返还115155.78元。某合作社、廖某甲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双方为合伙关系、理赔款不应支付给张某、温某。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某合作社、廖某甲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案涉保险标的为合伙财产,张某、温某作为登记的受灾分户有权获得理赔款,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赣07民终5474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农户参加合作社组织的团体政策性农业保险时,要注意留存自己作为投保分户的相关凭证,包括投保清单签字页、养殖记录、保费从养殖收益中扣除的凭证等,避免出险后无法证明自己的理赔权益人身份;
  2. 若发现合作社或其工作人员截留农业保险理赔款,可先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银保监部门投诉,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主张返还,无需先行处理与合作社的其他经济纠纷;
  3. 若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擅自将理赔款占为己有,金额较大的,不仅要承担民事返还责任,还可能涉嫌侵占罪、贪污罪等刑事犯罪,农户可一并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