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民事纠纷 > 合同约定按前三年发电量平均值补差额,因降水等因素发电量下滑要全部由企业承担吗?征和律所结合赣州(2025)赣07民终6015号案例实务解读

合同约定按前三年发电量平均值补差额,因降水等因素发电量下滑要全部由企业承担吗?征和律所结合赣州(2025)赣07民终601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当事人自愿签订的合同约定以过去三年发电量平均值为基准,不足部分由相对方补足,后续因降水量、疫情、第三方取水等多种因素导致发电量下滑,法院能否以公平原则为由酌减补偿金额?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赣07民终6015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但《民法典》同时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权利义务。如果合同约定的补偿计算方式完全忽略影响合同履行的客观变量,将全部损失归咎于一方当事人的,法院有权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定合理的补偿金额。本案中双方签约时已经明确认可漂流项目的用水调度会影响发电量,因此旅游公司主张完全无需承担补偿责任没有依据,但合同约定的基准包含了降水量异常偏高的年份数据,且发电量确实还受降水波动、设备老化、第三方取水、疫情对景区运营的影响等多种因素,将全部差额都由旅游公司承担明显不公平,因此两级法院酌减补偿金额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真实案例

张某甲是赣州会昌县某水电站(原雷公坝水电站)的承包经营权人,2017年江西某旅游开发公司为开发下游漂流项目,与张某甲签订《雷公坝电站水资源调节协议书》,约定:以2015-2017三年的平均发电量为基准,后续每年发电量低于基准的部分由旅游公司补足,同时旅游公司每年另行支付张某甲员工工资及社保金2万元。2018年5月双方共同盖章确认了供电部门出具的前三年发电量数据,平均发电量为1686593度。

协议履行过程中,旅游公司仅支付了2018、2019年的工资社保4万元,未支付发电量差额补偿。2025年张某甲起诉要求旅游公司支付2018-2023年发电量差额补偿172万余元、2020-2024年工资社保10万元,合计182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协议合法有效,但约定的基准包含了2016年降水量异常偏高的特殊年份数据,且发电量还受降水波动、设备老化、自来水公司取水、疫情对景区运营的影响等多种因素,将全部差额损失都归咎于旅游公司不符合公平原则,酌定旅游公司应支付发电量补偿款85万元,抵扣已支付的工资社保及向张某甲员工张某乙支付的相关费用后,最终判决旅游公司支付张某甲81.2万元。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签约时已明确认可漂流项目会影响发电量,一审酌减补偿金额符合公平原则,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赣07民终6015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商事合同尤其是涉及资源调配、损失补偿的协议时,要充分考虑影响履行的客观变量,避免约定“一刀切”的补偿规则,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损失的除外情形、调整机制,避免后续发生争议被法院依公平原则调整;
  2. 若认为合同存在显失公平、胁迫、重大误解等可撤销情形,要在法定的1年除斥期间内及时起诉撤销,未在期限内行使撤销权的,仅以约定不公平为由抗辩一般不会被法院支持;
  3.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疫情、政策调整、极端天气等情势变更情形,要及时和对方协商变更合同条款,留存沟通证据,协商不成的可及时起诉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避免损失扩大。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