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主张三倍赔偿能获法院支持吗?征和律所结合宜春(2025)赣09民终260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消费者以牟利为目的知假买假,主张经营者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赣09民终2603号生效判决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仅保护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的普通消费者,若购买人明知商品可能存在宣传瑕疵,为了获取三倍赔偿牟利而故意购买商品,不属于消法保护的消费者范畴;同时若经营者不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欺诈行为,购买人主张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
最新案例
2023年10月,张某从詹某开设在拼多多平台的店铺购买适用于红旗E-QM5车型的360全景影像设备,实付货款1860元,商品详情页标注有“触屏操控”“流媒体后视”等宣传内容。张某收货当日即提出产品没有宣传的触屏、流媒体后视镜等功能,詹某明确告知其选购的E-QM5车型款不支持触屏功能,同时主动建议张某退货退款,但张某多次申请仅退款、换货均被拒绝后,仍自行安装设备,随后起诉要求詹某退货退款并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的购买、维权行为不符合一般消费习惯,属于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詹某不存在故意虚假宣传、隐瞒真实情况的欺诈行为,张某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赣09民终2603号
- 案由: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2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普通消费者购买商品前要仔细核对商品适配型号、功能详情,有疑问及时向商家确认,留存宣传截图、沟通记录等证据,若确实遇到消费欺诈,可通过协商、投诉、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不要刻意伪造证据、以牟利为目的“碰瓷式”维权,否则不仅诉求无法得到支持,还可能承担诉讼成本。
- 电商经营者发布商品宣传内容时要确保真实准确,不同型号、适配车型的商品功能要明确标注区分,针对消费者的疑问要如实告知,避免模糊宣传引发纠纷,遇到维权诉求时要积极协商,留存好沟通记录作为后续纠纷处理的证据。
- 除食品、药品领域特殊规定外,其他普通商品领域的知假买假行为均不适用消法的惩罚性赔偿规则,任何人不得利用法律规定牟利,扰乱正常市场交易秩序。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