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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结算后主张扣减未施工工程款能否获支持?征和律所结合宜春(2025)赣09民终260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双方已经签署结算计量表后,发包方再主张承包方存在未施工部分要求扣减对应工程款的,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赣09民终2607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结算文件是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对已完工程量、工程价款达成的一致合意,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推翻。其次,发包方主张承包方存在未施工部分要求扣减工程款的,应当就其主张的未施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需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第三,若发包方主张的未施工部分在双方结算前就已存在,发包方无证据证明结算时未就该部分施工情况进行协商扣减的,法院将推定其在结算时已放弃该部分扣减权利,事后再主张扣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新旅某公司作为万载县锦某项目的总承包方,于2021年11月与南昌某公司签订《外墙外保温工程分包合同》,将项目1#、2#、6#、8#西单元楼外墙保温工程分包给南昌某公司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签订后南昌某公司依约完成施工,2022年12月双方签署《结算计量表》,确认案涉工程结算总金额为3080500.85元,已付工程款2460000元,尚欠620500.85元。2023年11月案涉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合格,质保期届满后新旅某公司未支付剩余工程款,南昌某公司诉至一审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1#、2#、6#、8#大线条及空调线板对应的工程量是否应当从结算金额中予以扣减。新旅某公司主张南昌某公司未对上述部位进行施工,要求扣减对应工程款177398.65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新旅某公司主张存在未施工部分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且双方已签署结算计量表对工程量及价款予以确认,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一审以《结算计量表》作为认定结算金额的依据并无不当。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新旅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新旅某公司需向南昌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620500.85元、逾期付款利息及律师费2200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赣09民终2607号
  •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07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建设工程承包方在施工完毕后应当及时与发包方办理正式结算,结算文件要明确载明已完工程量、工程单价、总价款、已付款金额、未付款金额、付款时间等核心内容,要求发包方加盖公章或者有权进行结算的负责人签字确认,避免后续发包方以工程量不符、施工范围不符为由拒付工程款。第二,发包方在结算过程中应当对工程量、施工范围、施工质量进行全面核查,若存在承包方未施工、施工质量不合格等情况,应当在结算时明确提出并扣减对应款项,结算完成后再主张扣减的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第三,无论是发包方还是承包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全流程中都要注意留存施工记录、沟通记录、签证文件、验收文件、结算文件等全部证据材料,一旦产生纠纷才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