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固定单价的建设工程附属工程能另行定价吗?征和律所结合宜春(2025)赣09民终277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约定按固定单价结算工程款的,项目附属工程是否可以不按照约定单价计算,能否申请工程造价鉴定?施工方现场负责人出具的工资收条能否认定为已付工程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赣09民终2778号生效判决解答:第一,若案涉附属工程属于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且双方已明确约定固定结算单价,除非有证据证明双方就附属工程单价另行达成了合意,否则所有施工内容均应按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结算,一方主张对附属工程另行鉴定计价的,法院不予支持。第二,施工方授权的现场负责人就已收工程款(含农民工工资)出具的收条,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收条所载款项不属于工程款,否则该收条可以作为认定已付工程款的有效依据。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真实案例
胡某承接上高县某仓储建设项目后,将模板分项工程分包给幸某,双方签订《木工班组承包协议》约定按实际施工的厂房占地面积255元/㎡结算工程款。幸某完成包含粮仓、干仓、湿仓、卸粮棚等在内的全部施工内容,合计施工面积3778.97㎡。后双方就附属工程计价标准、已付工程款金额产生争议诉至法院。一审判决胡某支付工程款310712元,胡某不服上诉主张附属工程应按70-80元/㎡结算或申请鉴定,且已付工程款为715810元而非652910元。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案涉附属工程属于合同约定施工范围,应按255元/㎡计价,对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同时幸某现场负责人熊某甲出具的715810元工资收条应认定为已付工程款,改判胡某支付剩余工程款247827.35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赣09民终2778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2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时,务必明确约定施工范围、计价标准,若不同施工内容单价不同的,要单独列明,避免后续就计价产生争议;
- 施工过程中收取工程款时,要明确区分工程款与私人借款,若收条中包含私人借款的,要注明款项性质,避免后续被认定为已付工程款;
- 若双方已经约定固定单价结算的,无特殊情况无法申请工程造价鉴定,因此签订合同前要审慎确认单价标准是否符合自身成本预期。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