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被驳回后起诉收款人返还不当得利能胜诉吗?征和律所结合兰州(2025)甘01民终465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出借人按照借款人的指示将借款转入第三方账户,后续起诉借款人主张民间借贷被法院驳回后,能否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收款的第三方要求返还款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甘01民终4653号生效判决分析:不当得利的核心构成要件是一方获利无合法依据,原告作为不当得利请求人,需要对对方获利欠缺法律原因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原告自认转账是基于明确的给付目的(比如按第三方指示交付借款),仅因基础法律关系诉求被驳回就主张收款方构成不当得利的,法院不予支持,不当得利并非维权的兜底救济途径。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2009年付某经朋友介绍认识案外人李某甲,李某甲以办理石棉矿开采手续需要资金为由向付某借款20万元,出具的借条中明确要求付某将款项转入关某甲的银行账户,付某当日按要求完成转账。2024年付某起诉李某甲要求偿还借款,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认定双方借贷关系不成立,判决驳回付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付某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实际收款人关某甲,要求返还20万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支持了付某的诉求,判决关某甲返还20万元及相应利息,关某甲不服提起上诉。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付某自认案涉20万元是按照李某甲的指示交付的借款,转账具有明确的给付目的,不属于无法律依据的给付,因此关某甲收取案涉款项不构成不当得利,最终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甘01民终4653号
-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 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9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民间借贷交易中,建议尽量将款项直接转入借款人本人账户,确需转入第三方账户的,一定要在借条、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第三方的身份、收款的性质,同时留存好要求转第三方的沟通记录,避免后续举证困难。
- 不当得利不是万能的兜底救济途径,民间借贷等基础法律关系诉求被驳回后,不要贸然提起不当得利诉讼,原告需要举证证明对方获利无合法依据,自身对给付原因的自认很可能直接导致败诉。
- 如果遇到借款要不回、诉讼请求被驳回的情况,建议先咨询专业律师梳理现有证据、调整维权思路,选择正确的法律关系和适格主体起诉,避免浪费诉讼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