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伤后雇主以病历自述“家中摔伤”为由拒赔怎么办?征和律所结合兰州(2025)甘01民终469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就医时为走医保自述在家摔伤,雇主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是否会支持雇主主张?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甘01民终4697号生效判决解答:此类情况下法院不会直接采信病历的单方陈述支持雇主的拒赔主张。民事案件事实认定采用高度盖然性标准,只要劳动者能够提供证人证言、劳务费支付记录、雇主垫付医疗费的凭证、工作沟通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实际是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的,即便病历存在不实陈述,也会按照实际查明的侵权关系认定各方责任。本案中刘某甲虽然就医时为报销医保虚构了受伤原因,但结合全案证据足以认定其是在为蒋某提供劳务时受伤,蒋某作为雇主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真实案例
2022年蒋某从甘肃某乙有限公司承揽了甘肃某店有限公司的外墙保温项目,雇佣刘某甲从事内外墙修补粉刷工作,劳务报酬由蒋某通过微信支付。2022年11月22日刘某甲在地下室脚手架上粉刷墙顶时从3.5米高的脚手架上坠落摔伤,工友杨正魁将其送往医院,因当时处于疫情防控期,核酸检测后于次日凌晨办理入院手续。刘某甲为走医保报销,就医时自述是在家中干活摔伤,医保报销了部分医疗费。蒋某在刘某甲受伤后先后通过杨正魁及直接转账的方式垫付了5500元医疗费。
后刘某甲就剩余赔偿事宜与蒋某协商未果,向法院起诉要求蒋某、甘肃某乙有限公司等承担赔偿责任。蒋某抗辩称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刘某甲是在家中摔伤与自己无关。一审法院结合证人证言、蒋某支付劳务费及垫付医疗费的记录、工作沟通微信记录等证据,认定双方存在劳务关系,刘某甲系提供劳务时受伤,判决蒋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79687元,甘肃某乙有限公司因选任过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31874.8元。蒋某不服提起上诉,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甘01民终4697号
-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提供劳务者受伤后切勿为了医保报销虚构受伤原因,该行为不仅涉嫌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面临行政罚款甚至刑事责任,还会给后续维权制造不必要的举证障碍,增加维权成本。
- 务工过程中要注意留存雇佣关系相关证据,比如劳务费支付凭证、工作安排沟通记录、工友联系方式等,一旦发生受伤事故,第一时间拍摄现场照片、视频,及时告知雇主并留存沟通记录,就医时如实陈述受伤经过。
- 雇主雇佣人员从事劳务活动时,应当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尽到安全管理和监督义务,否则发生伤亡事故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建议雇主可通过购买雇主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等方式分散用工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