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书面买卖合同仅凭通话录音能要回货款吗?征和律所结合兰州(2025)甘01民终531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无盖章的结算单、送货单等交易凭证,仅有多份催款通话录音,能否主张对方支付欠付货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甘01民终5311号生效判决解答:在无书面买卖合同及直接交易凭证的情况下,若债权人提交的多份通话录音内容稳定一致、能够明确双方身份、欠款事由及金额,债务人关于混淆欠款对象的辩解明显不符合常理的,该录音证据可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法院可据此认定欠款事实成立。但欠付货款金额以录音中双方明确认可的金额为准,若录音未提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且债权人自身存在交易不规范过错的,违约金诉请通常不予支持。此外,法定代表人的通话属于履行职务行为的,仅由公司承担付款责任,法定代表人个人无需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2011年兰州某建材公司向永登某养殖公司供应彩钢板、泡沫板等材料,养殖公司曾以生猪抵顶1.8万元货款,剩余款项未付。后建材公司催要欠款时,仅能提供一份无养殖公司盖章、仅署名“邓某”的借据,以及4段与养殖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甲的通话录音。一审法院以借据存疑、录音无其他证据佐证为由驳回建材公司全部诉请。二审法院审理认为,4段通话录音内容一致,冯某甲多次明确认可欠付3万余元货款,其关于混淆欠款对象的辩解明显不符合常理,录音证据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最终改判养殖公司向建材公司支付货款3万元,驳回建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及要求冯某甲个人承担责任的诉请。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甘01民终5311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日常交易尽量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留存送货单、对账单、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完整交易凭证,避免仅以录音作为唯一证据增加诉讼风险;
- 催款通话应当明确告知自身身份、欠款形成的时间、事由、具体金额,多次录音形成完整证据链,避免仅模糊提及“欠款”导致事实认定不清;
- 向企业催款时应当明确债务主体为公司,避免仅向法定代表人个人主张权利导致主体混淆;
- 结算单据应当要求对方加盖公章或由明确授权的代表签字,避免仅由身份不明的人员签字导致证据效力存疑。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