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仅劳务班组签字的对账单及非约定项目供货能否要求买方付款?征和律所结合兰州(2025)甘01民终542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仅由买方劳务班组财务、库管人员签字未盖公章的对账单是否有效?供货方按买方现场负责人指示送到非合同约定项目的货物,买方是否需要承担付款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甘01民终5427号生效判决解答:
- 若对账单签字人员是买方认可的现场采购代表、劳务班组的财务或收货人员,即便对账单未盖公章,签字行为属于职务代理或表见代理,对买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 若供货方是按照买方现场授权人员的指示将货物送至非合同约定项目,且该供货已经双方对账确认的,买方应当承担对应货款的支付义务,买方以项目不属于其承接为由拒绝付款的,法院不予支持;
- 买卖合同中卖方开具发票属于合同附随义务,双方未明确约定开票为付款前提的,买方不能以发票金额作为核算欠付货款的唯一依据。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真实案例
甘肃某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与天水某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买方”)长期存在建筑模板、木方供货合作,双方先后签订多份购销合同,对应滨某、阳光新居、阳光锦绣城等多个项目。2023年双方就阳光锦绣城二期项目签订敞口购销合同,约定货款以送货单为准、货到付清。
履行过程中,卖方按买方现场采购代表杨某甲的指示,先后将两批合计182900元的货物送至水某、甘谷某等非合同约定项目。后买方劳务班组财务人员杨某乙、库管王某甲与卖方签署对账单,确认了包括非约定项目在内的全部供货金额及欠付货款。买方以对账单未盖公章、签字人员无授权、非约定项目供货与其无关为由拒绝支付欠付货款,卖方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买方向卖方支付欠付货款1300454.5元及对应逾期付款利息,买方不服提起上诉。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签字人员属于买方认可的劳务班组工作人员,对账行为属于职务代理,对买方有约束力;非约定项目供货是按买方现场负责人指示发送且已经对账确认,买方应当承担付款责任,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甘01民终5427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7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作为供货方,在长期多项目供货合作中,要注意留存买方现场负责人的授权文件、沟通下单的微信/邮件记录、送货单签字人员的身份佐证材料;对账时尽量要求对方加盖公章,若只能人员签字的,要确保签字人是对方公示或双方此前交易中认可的授权人员,避免后续对方以无权代理为由拒付货款。
- 若买方要求将货物送至非合同约定项目的,一定要留存买方指示送货的书面或聊天记录,并且在后续对账时明确将该部分供货纳入对账范围,避免出现供货与合同脱节的问题。
- 作为买方,要明确内部项目管理人员、劳务班组的授权范围,及时告知供货方人员权限边界;若发现非授权人员私自对账、指示送货的,要第一时间向供货方提出书面异议,避免被认定为默示追认代理行为。
- 若双方约定“先开票后付款”的,要明确写入合同条款,否则开票属于附随义务,买方不能以未开票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