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书面买卖合同仅凭送货单要货款能被支持吗?征和律所结合兰州(2025)甘01民终543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出卖人仅以部分签字存疑的送货单主张全部货款,法院会支持吗?公司对接员工是否需要对公司货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甘01民终5437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无书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出卖人主张货款需对已供货金额、欠付货款金额承担举证责任,送货单作为核心证据,需证明签字人员系买受人授权人员或员工,否则签字存疑的送货单不会被法院采信;其次,公司员工对接供货、代为付款属于履行职务行为,相应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员工无需对公司货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案中上诉人提交的17万余元送货单存在无签字、签字不完整、无法证明签字人系被上诉人员工的情形,且无法举证双方核算规则,也未排除已付款对应的送货单,因此法院仅支持被上诉人自认的16453元货款,未支持上诉人其余诉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真实案例
2021-2023年甘肃某甲公司向甘肃某乙公司供应蔬菜,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交易模式为甲公司按乙公司要求送货,由乙公司员工在送货单上签字后结算。后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及对接员工王某支付货款368445.2元及利息,提交了677页总金额363478.6元的送货单,其中177373.3元的送货单无签字或签字人员无法证明与乙公司有关。乙公司仅认可员工签字的186105.3元供货,自认已付款197320元,尚欠16453元,辩称王某系公司员工,行为属职务行为。一审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16453元及利息,驳回甲公司其余诉请。甲公司上诉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甲公司无法证明存疑送货单的签字有效性,也未排除已付款对应的送货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王某属职务行为无需担责,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甘01民终5437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3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1. 企业开展买卖交易时建议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明确约定货物规格、价款、签收人员、结算方式、付款期限等核心条款,避免后续举证困难;2. 送货单要明确要求合同约定的授权签收人签字,定期与买受人对账形成加盖公章或授权人员签字的对账单,留存好供货、沟通、付款的全部证据;3. 若未签订书面合同,要注意留存双方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如过往的签收记录、付款记录、沟通记录等,避免出现送货单签字存疑无法被采信的情况;4. 向交易相对方的员工主张共同还款责任需证明员工存在债务加入、担保等明确意思表示,仅以员工对接业务、代为付款为由要求员工担责通常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