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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约定以房抵款项目停工能要求现金支付吗?征和律所结合兰州(2025)甘01民终577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约定部分货款以项目房屋抵顶,项目长期停工导致付款节点迟迟无法成就的情况下,买方能不能要求卖方继续履行以房抵款条款,拒绝以现金方式支付剩余货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甘01民终5774号生效判决解答:虽然合同约定了以房抵款的履行方式,但如果项目长期停工、付款节点无法确定,债权人的物权期待权存在实现风险,且已经抵顶的房产价值已经超过合同约定的抵顶比例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以现金方式支付剩余货款,债务人以约定以房抵款为由拒绝现金支付的,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合同约定价格随原材料波动联动调整的,仅在符合调价条件的区间内对应供货量调整,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1年甘肃某甲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方,与兰州某有限责任公司、施工方签订两份《预拌混凝土销售合同》,约定兰州某公司向项目供应混凝土,单价随水泥价格波动联动调整(水泥价格波动30元/吨对应混凝土单价波动10元/方);付款方式为50%货款抵顶项目房屋,50%以水泥优先抵顶,不足部分现金支付;付款节点为主体封顶付70%、竣工付清。后兰州某公司累计供应价值1564万余元的混凝土,甘肃某甲公司仅以成都房产抵顶1010万货款,案涉项目长期停工,距供货结束已达3年仍未竣工,甘肃某甲公司主张剩余货款继续用项目房屋抵顶,且认为调价计算错误、不应当承担违约金,双方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首先,货款调价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区间对应供货量计算,仅对符合调价条件的部分予以扣减,对超出合同约定调价条件的差额主张不予支持;其次,已抵顶的房产价值已经超过总货款的50%,项目长期停工导致以房抵顶的物权期待权无法确定实现时间,继续要求以房抵顶明显有违公平原则,债权人有权要求现金支付;最后,欠付货款已逾3年,按照合同约定的欠付金额10%计算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过高情形。

裁判结果

二审改判甘肃某甲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兰州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剩余货款5547402.5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554740.25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甘01民终5774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8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买卖合同时如果约定以房抵款、以物抵债条款,建议明确约定抵债物的具体位置、过户时间、违约责任,同时约定若抵债物无法按时交付/过户的,债权人有权要求直接以现金清偿,避免后续回款风险;
  2. 涉及价格联动调整的合同,应当留存好价格波动的相关官方通知、调价告知函,每次调价都要取得对方的书面确认,避免后续结算产生争议;
  3. 开具发票属于合同从给付义务,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先开票后付款”且将开票作为付款的前置生效条件,否则债务人不能仅以对方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履行支付货款的主合同义务;
  4. 若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因项目停工、不可抗力等原因长期无法成就的,债权人可依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主张付款条件已成就,要求债务人及时支付欠付款项。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