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公司保险票据纠纷 > 无书面挂靠协议如何证明挂靠关系要回工程款?征和律所结合兰州(2025)甘01民终6184号案例实务解读

无书面挂靠协议如何证明挂靠关系要回工程款?征和律所结合兰州(2025)甘01民终618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工程领域未签订书面挂靠协议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如何证明挂靠关系成立,向被挂靠方主张欠付工程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甘01民终6184号生效判决分析:挂靠关系的认定不以书面协议为唯一依据,只要实际施工人能够举证证明以下核心事实,即可认定挂靠关系成立:1. 实际施工人以被挂靠方名义签订施工合同、参与施工全流程管理、签署相关工程文件;2. 实际施工人自行承担工程成本、组织人员施工;3. 双方存在缴纳管理费、代扣税费的实际履行行为。对于管理费、税费标准,无书面约定的情况下,被挂靠方主张高于实际施工人自认的标准,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无证据的主张不会被法院支持;诉讼时效方面,只要权利人持续向义务人主张权利,即可构成时效中断,无需义务人明确同意履行义务。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8年兰州某公司中标金岭公园景观建筑夜景亮化提升改造工程项目,古某作为自然人借用该公司资质实际完成全部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后经结算总金额为1715422.65元,发包方已将全部工程款支付给兰州某公司,但某公司仅向古某支付1337700元,剩余款项拒绝支付,古某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1. 古某与兰州某公司之间是否构成挂靠经营关系?2. 管理费、税费的认定标准如何确定?3. 古某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观点

兰州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案涉施工合同公章为古某私刻,也未举证双方为分包关系,结合古某全程参与施工、管理、结算,某公司已实际支付部分工程款的事实,认定双方挂靠关系成立;管理费按古某自认的1.5%计算,税费按实际开票金额扣除古某已支付部分;古某持续向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催款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诉请未超过时效。

裁判结果

驳回兰州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兰州某有限公司需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古某剩余工程款323276.95元、利息47273.42元。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甘01民终6184号
案由: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04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挂靠经营本身属于违反建筑法的行为,建议实际施工人尽量避免采用挂靠方式承揽工程,若确需挂靠,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管理费、税费标准、工程款支付节点等核心条款,留存全部施工、沟通、付款凭证。
  • 若未签订书面挂靠协议,要注意留存以被挂靠方名义签订的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的签字文件、结算文件、向被挂靠方缴纳管理费/税费的凭证、催款记录等材料,足以证明挂靠关系的实际履行。
  • 催要工程款时要留存书面催款记录(微信、短信、函件等),避免诉讼时效经过;被挂靠方主张超出约定的管理费、税费的,需要对主张的标准承担举证责任,无证据的不会被法院支持。
  • 被挂靠企业需注意,出借资质承揽工程属于违法行为,不仅可能面临行政部门处罚,还需对工程质量、欠付材料款/工人工资等承担连带责任,建议合规经营,避免资质出借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