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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配比导致玉米减产索赔被驳回?征和律所结合张掖(2025)甘07民终143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产品责任纠纷中,双方共同选定的未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因果关系分析意见,能否作为定案依据?农户主张农药配比导致作物减产需要满足哪些举证要求?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甘07民终1435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我国仅对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四类司法鉴定实行司法行政部门强制登记管理制度,涉农种植因果关系技术分析不属于强制登记范围,只要双方事先明确知晓机构无对应司法鉴定资质、仍同意该机构以专家技术咨询方式出具意见,且机构具备对应专业服务能力的,该分析意见可以作为案件证据使用。其次,主张农药致作物减产的受害方,需举证证明农药存在缺陷、损害结果实际发生、缺陷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三个核心要件,未及时向农业主管部门报案导致种植现场灭失、无法完成因果关系鉴定的,受害方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3.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发生农药使用事故,农药使用者、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农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通知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造成农药中毒事故的,由农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职责权限组织调查处理,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对受到伤害的人员组织医疗救治;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依法组织调查处理;造成储粮药剂使用事故和农作物药害事故的,分别由粮食、农业等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和调查处理。

最新案例

2023年郭某、张某合作社委托杨某在张掖临泽县种植500亩制种玉米,从张某公司处采购农药并按其提供的配比方案喷施后,玉米出现枝叶卷曲、空杆等异常症状,郭某主张药害导致减产损失68万余元,起诉要求张某公司、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中双方共同选定安某公司就农药喷施与减产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安某公司明确告知其无对应司法鉴定资质、且案涉种植现场已灭失,将以专家技术分析形式出具意见,双方均同意该鉴定方式。后安某公司出具技术分析意见,认为案涉8种农药喷施与玉米产量降低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一审法院据此驳回郭某、张某合作社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郭某提交司法部门出具的告知书,主张安某公司未在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不具备鉴定资质,其出具的分析意见不应采信。张掖中院审理认为,案涉涉农因果关系技术分析不属于司法行政强制登记的司法鉴定范围,安某公司具备对应专业服务能力且双方事先同意该鉴定方式,郭某未在药害发生后及时向农业主管部门报案导致现场灭失,无法举证证明农药配比与减产存在因果关系,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甘07民终1435号
  • 案由:产品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9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农户遇到作物药害等种植事故后,第一时间要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报案,申请田间现场鉴定固定因果关系,不要拖延导致现场灭失丧失核心举证条件; 2. 诉讼中选择鉴定机构时要提前核实机构的专业资质和业务范围,对机构明确告知无司法鉴定资质的,要谨慎同意以技术咨询方式出具意见,避免后续对证据效力产生争议; 3. 采购农药时要留存好卖方出具的配比方案、沟通记录,喷施过程留存操作记录,出现异常后第一时间留存照片、视频、未使用的剩余农药等证据,便于后续维权举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