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防火门产生纠纷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征和律所结合平凉(2025)甘08民终110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定作人按照自身特殊需求定制非标准规格的货物,且约定由供货方负责运输安装,产生的纠纷属于买卖合同纠纷还是承揽合同纠纷?供货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达到何种程度,定作人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甘08民终1105号生效判决解答:区分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核心可从5个维度判断:一是合同目的,买卖合同目的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承揽合同目的是获取符合定作人特殊要求的工作成果;二是标的物属性,买卖合同标的物多为通用种类物,承揽合同标的物是按定作人要求定制的特定物,不具备市场通用性;三是权利范围,承揽合同中定作人享有对生产过程的监督检验权,买卖合同中买受人仅能对成品质量进行检验;四是价款性质,买卖合同价款对应货物本身价值,承揽合同价款包含加工、安装等劳动报酬;五是人身依附性,承揽合同通常对承揽人的资质、技术能力有明确要求。本案中案涉防火门及模块是按照宾馆的场地尺寸、材质、样式要求定制,且约定由供货方负责安装,宾馆享有生产过程抽查权,完全符合承揽合同特征,应认定为承揽合同纠纷。此外如果承揽人多次逾期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定作人合同目的(如及时开业经营)无法实现的,定作人有权依法主张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真实案例
2024年11月平凉某宾馆与南昌市某有限公司签订《防火门及模块订购合同》,约定按照宾馆场地尺寸、材质要求定制防火门及模块,总价款87万元,由供货方负责运输、安装,2025年1月7日前完成安装。合同签订后宾馆按约定支付了85%的进度款共计73.95万元,后三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新增模块内容,宾馆另行支付新增款项11.6万元,约定2025年1月23日前完成所有安装。但南昌市某有限公司、佛山市某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期限完成安装,已到货部分模块存在尺寸错误无法安装的问题,宾馆垫付了32648元工人工资后仍无法推进项目,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等。
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属于承揽合同纠纷,供货方迟延履行构成根本违约,判决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解除,两供货方返还货款169882.65元、垫付工人工资32648元,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审理后对合同解除时间予以纠正,但最终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核心内容。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甘08民终1105号
-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0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签订定制类货物合同时,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性质、验收标准、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避免后续因案由争议影响维权效率;
- 承揽人应当严格按照定作人确认的尺寸、材质、样式要求制作产品,留存定作人确认的技术参数凭证,避免因产品不符合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定作人要及时跟进进度,留存沟通记录、验收不合格的证据,出现违约情形时及时催告;
- 当对方迟延履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可优先通过书面函件的方式发送解除通知并留存送达凭证,也可直接通过诉讼方式主张解除,合同解除时间以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之日为准。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