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人主张用不合格定作物损失抵销押金要满足什么条件?征和律所结合赣州(2025)赣07民终539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交付的定作物因质量不合格被定作人拒收后,定作人仅授权承揽人帮忙寻找买家处置定作物,承揽人能否仅凭与第三方的沟通记录、单方声明主张用定作物损失抵销应返还给定作人的押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赣07民终5398号生效判决解答:当事人主张债务抵销的前提是双方互负合法、明确、到期的同种类债务,承揽人若要以不合格定作物的损失抵销应退还的押金,需承担充分的举证责任:不仅要证明定作物已实际处置,还要证明处置过程符合双方约定、处置价格公允合理,仅提供与第三方的沟通记录、单方声明无法完成举证义务,抵销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杭州某有限公司(定作人)与江西某甲有限公司(承揽人)达成外贸家具承揽合作意向,约定定作人向承揽人支付50万元作为合作押金,承揽人按照定作人要求生产定制家具,验收合格后交付。合作过程中,承揽人交付的1200套板式家具经检验质量全部不合格被定作人拒收,定作人工作人员仅在微信群中告知承揽人可帮忙寻找买家处理该批次家具。后双方终止合作,定作人起诉要求承揽人退还剩余押金,承揽人主张已出货的沙发货款171535元、板式家具处置损失34万余元均应在押金中抵扣,抵扣后无需再向定作人退款。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双方已确认合格的沙发货款171535元可以抵扣押金,但承揽人主张的板式家具损失,仅提供了其与第三方生产工厂的微信聊天记录、工厂单方出具的声明,未提交实际交易的转账凭证、物流单据、买卖合同等证据佐证家具的实际处置价格合理,无法证明该损失真实存在,因此抵销主张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判决江西某甲有限公司向杭州某有限公司退还押金328465元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赣07民终5398号
-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定作人授权承揽人处置不合格定作物时,建议签署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处置价格下限、处置流程、回款时间、损失承担规则,避免承揽人低价处置后反要求定作人承担全部损失;
- 承揽人接受委托处置定作物时,需留存全部交易凭证,包括多渠道报价记录、买卖合同、转账记录、物流单据,后续主张损失抵扣时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
- 双方终止合作时建议签署书面结算协议,明确约定抵扣项目、金额、剩余款项退还时间,避免后续就款项性质、抵扣范围产生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