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开异常增值税发票买方主张税费损失能否获支持?征和律所结合广州(2025)粤01民终1040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交易中,卖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列为异常凭证导致进项税额转出,买方主张卖方赔偿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损失的,法院是否会予以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1民终10403号生效判决解答:法院支持买方的税费损失主张需以损失实际发生为核心前提。若买方当期有其他足额进项税额可抵扣,无需因案涉异常发票多缴纳增值税,且相应交易支出可正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买方主张的税费损失未实际产生,法院不予支持。若后续买方因案涉发票异常实际产生税费损失的,可另行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真实案例
中某广州集团有限公司向心某(佛山)有限公司采购环保设备,心某公司开具16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因欠缴税款,发票被税务机关列为异常凭证,中某集团就该16张发票对应的178217.78元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中某集团起诉要求心某公司赔偿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损失及违约金合计62万余元,心某公司反诉要求中某集团支付剩余货款4.9万余元。
一审法院判决中某集团支付剩余货款,驳回中某集团全部诉讼请求。中某集团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中向税务机关核实,确认案涉税额转出后中某集团当期其他进项可足额抵扣,无需补缴增值税,相关交易支出也可正常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存在实际税费损失,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1民终10403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14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交易中收到卖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应及时核验发票状态,若发现发票被列为异常,第一时间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交合同、付款凭证、交付凭证等证明交易真实性的材料,配合税务机关核查,避免发票被强制转出造成实际损失。
- 买方主张异常发票对应的税费损失,需举证证明损失已实际产生,包括已实际补缴增值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的完税凭证等材料,仅提交税额转出记录不足以证明损失存在。
- 卖方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因自身欠税导致开具的发票被列为异常,否则若买方因此产生实际损失,卖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