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转账凭证无借条对方主张是赌资 借贷关系能被认定吗?征和律所结合广州(2025)粤01民终1142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仅持有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无借条等债权凭证,被告抗辩案涉转账为赌资等其他性质款项的,民间借贷关系能否被法院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1民终11427号生效判决解答: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仅持转账凭证起诉民间借贷的,被告仅需举证使案涉款项是否为借款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无需完全证明其主张的其他法律关系成立;此时举证责任回转至原告,原告不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本案中原告无法提供借贷合意证据,且自身陈述前后矛盾、双方存在赌博交易历史,法院最终未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张某甲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余某,要求其偿还借款78000元及利息,仅提交了微信、银行转账记录,未提供借条、借款聊天记录等借贷合意证据。余某抗辩案涉款项为六合彩赌资,提交了双方此前诉讼中张某甲自认2019年前款项已结清的笔录、双方存在赌博历史的证据,以及聊天记录中存在“没中”等疑似赌资交易的内容。同时法院查明张某甲对借款金额的主张前后多次变更,从一审的80000元变更为二审的78000元,无法给出合理解释。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现有证据足以使案涉款项是否为借款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张某甲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借贷合意成立,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判决驳回张某甲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1民终11427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民间借贷交易中,一定要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借条,明确约定借款金额、用途、期限、利息等核心内容,同时保留双方达成借款合意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避免仅存转账记录导致维权受阻;
- 严禁使用个人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账户参与赌博、走账等非法活动,否则一旦产生纠纷,资金性质难以界定,合法财产权益也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 参与诉讼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如实陈述案件事实,频繁变更主张、前后陈述矛盾不仅会大幅削弱自身证据的可信度,还有可能被认定为虚假诉讼,面临罚款、拘留甚至刑事处罚的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