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犹豫期后退保只能退现金价值?征和律所结合广州(2025)粤01民终1278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人身保险合同中约定“犹豫期后退保仅退还现金价值”的条款,保险公司未对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的,条款是否生效?投保人犹豫期后退保能否要求退还全部已交保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1民终12787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人身保险合同中“犹豫期后退保仅退还现金价值”的条款不属于《保险法》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仅需尽到一般说明义务即可,无需适用免责条款的特别提示说明规则。其次,只要保险公司举证证明已通过投保单提示、保险合同文本载明、送达回执签字确认、投保后回访告知等方式向投保人告知了退保规则,投保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相关文书上签字、回访时确认知晓规则的,该条款即合法有效,投保人犹豫期后退保仅能主张退还合同现金价值,无权要求退还全部已交保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真实案例
2020年11月,张某向甲保险公司投保“国寿鑫耀至尊年金保险+国寿鑫尊宝终身寿险(万能型)”组合产品,合同约定犹豫期为15天,犹豫期后退保仅退还合同现金价值。张某先后4次累计缴纳保费12万元。2024年12月,张某向保险公司发送解除合同通知,要求退还全部12万元保费,保险公司仅同意退还现金价值9万余元,双方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张某主张,投保单上的风险提示语是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代书,自己未收到条款说明,保险公司也未完成有效回访,“犹豫期后退保仅退现金价值”的条款对自己不生效。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合同于2025年1月17日解除,保险公司退还张某现金价值96257.78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案涉“犹豫期后退保仅退现金价值”条款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已在保险合同文本中明确载明该规则,张某在投保单、保险合同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且保险公司提交的APP回访截图、满意度调查录音等证据可以证明张某通过人脸识别完成回访,明确知晓犹豫期后退保可能产生损失,故案涉条款合法有效。2025年6月26日,广州中院终审判决驳回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1民终12787号
- 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投保签字务必审慎:人身保险投保过程中签署的所有文书(包括投保单、风险提示语、送达回执等)均具有法律效力,即便提示语由工作人员代书,只要投保人本人签字确认,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认定投保人知晓并认可文书内容。建议签字前逐字阅读保险条款,重点关注退保规则、费用扣除、保险责任、免责情形等核心内容,切勿盲目签字。
- 官方回访需本人如实作答:保险公司在投保后的官方回访是核实投保人是否知晓条款内容的核心证据,通常需要人脸识别、本人签字确认,切勿让保险工作人员代操作回访,也不要在未听清、未理解问题的情况下随意回答“是”,否则后续主张“对条款不知情”很难被法院采信。
- 善用犹豫期“冷静期”权利:人身保险产品通常设置有10-15天的犹豫期,犹豫期内投保人提出退保的,可以全额退还已交保费(仅扣除少量工本费)。建议投保后充分评估产品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如发现产品不合适,务必在犹豫期内提出退保,避免过了犹豫期产生大额损失。
- 留存证据合理维权:如果遇到保险销售人员虚假宣传、隐瞒退保损失、承诺保本高收益等违规情形,一定要及时留存好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宣传物料等证据,必要时可以向银保监会投诉或通过诉讼维权,仅以“没看条款”“不知道现金价值”为由主张条款无效,通常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