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投资款转借款无结算协议能否认定借贷关系?征和律所结合广州(2025)粤01民终1280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合伙投资关系转化为民间借贷,未签订书面结算协议,仅凭载明借款内容的《车辆抵押合同》及微信聊天记录,能否认定借贷关系成立?抵押人在载有借款内容的抵押合同上签字是否构成债务加入?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1民终12804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即使双方此前存在合伙投资关系,只要双方通过书面文件(如本案的《车辆抵押合同》)明确对过往款项进行清算、确认转为借款,结合后续聊天中对债务金额、利息的认可及还款行为,即便没有单独的结算协议,也可以认定转化型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其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确载明借款主体、金额、款项交付情况的抵押合同上以抵押人身份签字,视为其知晓并同意加入案涉债务,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真实案例
曹某与马某此前存在合伙投资关系,双方经过对账后,2023年邹某与曹某签订《车辆抵押合同》,明确载明借款18万元已陆续转账给马某代收,抵押期限至2023年5月28日,并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后马某在微信聊天中对18万债务、月息1800元予以认可,先后转账合计15000元。因马某、邹某未足额还款,曹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马某、邹某共同偿还剩余本金175118.36元及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曹某对抵押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马某、邹某上诉称双方未对合伙进行结算、不存在借贷合意,邹某不构成债务加入,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车辆抵押合同》、聊天内容、付款行为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邹某签字构成债务加入,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1民终12804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07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1. 无论是合伙转借贷还是其他款项转化为借款,建议双方签订明确的结算协议,清晰载明款项由来、结算金额、利息标准、还款期限,避免后续产生争议。2. 签署任何涉及债务表述的合同前,务必仔细阅读全部条款,若仅愿意提供抵押担保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应当明确约定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避免被认定为债务加入承担全额还款义务。3. 民间借贷纠纷中,若被告主张款项属于其他法律关系,应当提供充分证据推翻对方提交的债权凭证、聊天记录、还款记录等证据链,否则将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