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司机救老人反被辞退?征和律所结合广州(2025)粤01民终1368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公交司机在工作途中救助昏倒的高龄老人,是否属于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的“救死扶伤”可加分情形?用人单位以员工操行分累计扣满12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1民终13680号生效判决分析:
第一,判断员工行为是否符合“救死扶伤”的奖励条件,不能机械套用字面定义,应当结合救助场景、被救助人实际状态、行为必要性等因素综合认定。本案中被救助者是94岁高龄老人,昏倒在公交站台无人施救,若得不到及时帮助极有可能出现生命危险,钟某作为公交司机主动停车救助、拨打120并陪同等待急救人员,完全符合《员工手册》中“他人面临生命危险或身体遭受伤害时主动提供援助”的救死扶伤认定标准,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加3分的奖励。
第二,从违纪扣分总额来看,钟某2024年累计被扣13分,但加上救死扶伤的3分加分后,实际扣分为10分,并未达到《员工手册》规定的“扣满12分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不足。
第三,即便不考虑救死扶伤的加分,钟某的3次飞站、1次安全带不规范行为均属于轻微违纪,未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公司在可以选择书面检查、停职等较轻处罚的情况下,直接作出最严厉的解除劳动合同处罚,明显违反过罚相当原则,规章制度的适用缺乏合理性。
综上,广州某有限公司解除与钟某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应当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钟某于2012年11月4日入职广州某有限公司(公交运营企业)担任公交司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员工手册》明确规定:操行分累计扣满12分可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有救死扶伤行为的,每次加3分并奖励300元。
2024年,钟某因3次未按规定停靠站点(每次扣4分)、1次安全带使用不规范(扣1分),累计被扣操行分13分。2024年8月,公司以钟某操行分扣满12分为由,解除了与钟某的劳动合同。
钟某主张其在2024年4月27日驾驶公交车时,曾救助一名昏倒在站台的94岁高龄老人,属于救死扶伤,应当加3分,抵扣后实际扣分仅为10分,未达到解除条件,公司系违法解除,遂申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 钟某救助昏倒老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员工手册》规定的“救死扶伤”可加分情形?
- 公司解除与钟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应否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法院观点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首先,救死扶伤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予大力弘扬。从现场视频来看,94岁老人昏倒在公交站台无人救助,身体状况危急,如无人施救极可能进一步恶化危及生命,钟某主动停车救助并协助送医的行为,符合《员工手册》中“他人面临生命危险或身体遭受伤害时主动提供援助”的救死扶伤认定标准,应当加3分。抵扣后钟某累计扣分为10分,未达到12分的解除条件。
其次,即便不考虑加分,钟某的几次违纪行为均属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公司在有其他较轻处罚措施可选的情况下,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处罚过重,违反过罚相当原则。
裁判结果
驳回广州某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确认钟某与公司2012年11月4日至2024年8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钟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4751.52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1民终13680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给劳动者的建议
- 日常工作中如果有符合公司奖励条件的行为(比如见义勇为、救死扶伤、为公司挽回损失等),要及时留存相关证据(如现场视频、照片、报警/急救记录、对方感谢凭证、同事证言等),并主动向公司申请奖励,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时无据可依。
-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是“一言堂”,即便规章制度经过了民主程序和公示,如果内容明显不合理、处罚过重(比如迟到一次就开除、轻微违纪直接辞退),劳动者可以主张该条款不适用,要求认定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 被用人单位辞退后,要及时收集劳动关系证据、辞退通知、工资流水等材料,在1年的劳动仲裁时效内申请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给用人单位的建议
- 规章制度的制定不仅要符合法定程序,内容还要遵循“过罚相当”的基本原则,根据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设置梯度化的处罚措施,不能动辄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需要支付赔偿金。
- 奖励制度和处罚制度要同等落实,不能“只罚不奖”。员工符合奖励条件的,要及时按照规定兑现奖励,否则不仅会打击员工积极性,还可能在后续的劳动纠纷中,因规章制度适用不公被法院否定合理性。
- 鼓励员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善行义举,不仅符合社会公序良俗,也能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避免出现“员工做好事反被辞退”的负面舆情。
此外,本案中钟某首先确认了与公司十余年的劳动关系,这也是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的重要前提。劳动者如果遇到用人单位不承认劳动关系的情况,要注意收集工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及起止时间。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