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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行业协会干活还帮会员公司处理工作,劳动关系该认哪家?征和律所结合广州(2025)粤01民终1369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接受行业协会的劳动管理,工作中偶尔协助协会会员单位处理部分事务,能否据此认定与会员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要求会员单位共同承担工资、赔偿金等用工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1民终13690号生效判决分析:

劳动关系的核心认定标准是“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简单来说就是三个核心判断维度:一是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二是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缴纳社保;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的核心业务组成部分。

实践中不少劳动者会因单位安排,偶尔为关联公司、会员单位提供协助性工作,但只要核心的管理、发薪、业务归属都指向原单位,就不能仅凭零星的协作工作认定与第三方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劳动者虽然加入过会员单位的工作沟通群,但核心工作是行业协会的新闻编辑业务,始终受协会管理、由协会发薪缴社保,因此仅与协会存在劳动关系,与会员单位无关。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2年10月起,张某入职广东某行业协会从事新闻编辑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协会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按月发放劳动报酬,张某日常工作接受协会的安排与管理。工作期间,因协会工作安排,张某偶尔加入协会会员单位广东某传媒有限公司的工作群,协助处理部分与协会业务相关的沟通事务。

2023年9月,协会单方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双方就工资支付、赔偿金、劳动关系认定等问题发生争议。张某认为自己同时为协会和传媒公司提供劳动,起诉要求确认与两家单位均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两家单位共同支付拖欠工资、违法解除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社保垫付款等各项费用。

争议焦点

张某与广东某传媒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传媒公司是否需要共同承担用工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认定劳动关系需结合用工管理、报酬支付、业务归属等核心要素综合判断。本案中张某的主要工作内容为广东某行业协会的新闻编辑业务,日常受协会管理,劳动报酬由协会发放、社保由协会缴纳;张某虽偶尔参与传媒公司的工作沟通,但该内容属于协会安排的协助性工作,传媒公司并未直接对张某进行用工管理,张某的劳动也不属于传媒公司的核心业务组成部分。因此,张某仅与广东某行业协会存在劳动关系,与传媒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传媒公司无需承担用工责任。

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5日作出(2025)粤01民终13690号终审判决:驳回张某与广东某行业协会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即确认张某与广东某行业协会2022年10月8日至2023年9月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协会需向张某退还垫付社保款、支付加班工资、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差额,并为张某开具离职证明,驳回张某对广东某传媒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1民终13690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对劳动者而言:

  1. 入职时务必明确用工主体,签订劳动合同时仔细核对甲方名称、盖章主体,避免出现“干活的是一家、签合同的是另一家”的情况。若后续被安排为其他单位提供长期、固定的工作,要及时提出异议,明确自己的劳动关系归属,避免维权时找不到责任主体。
  2. 主张与多家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混同用工)的,需要举证证明多家单位存在混同用工的事实,比如交叉发放工资、交叉进行考勤管理、业务高度混同、办公地点一致等,仅凭偶尔加入工作群、协助处理零星事务,很难被认定存在双重劳动关系。

对用人单位而言:

  1. 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安排员工为会员单位、关联公司提供服务的,建议提前与员工明确用工主体,同时与第三方签订正式的服务外包、人员借调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被认定为混同用工而承担额外责任。
  2. 若仅需要第三方人员协助处理少量事务,尽量不要将其纳入本单位的考勤、管理体系,不要直接向其发放报酬,工作沟通中明确告知其所属单位,避免产生劳动关系误解。

此外,本案中关于未休年休假的认定也值得注意: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需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才享有带薪年休假,若入职时间不满12个月,折算后年休假不足1天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劳动者维权时要注意核算自己的休假时长,避免提出不合理诉求。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