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称工资已现金发放员工不认怎么办?征和律所结合广州(2025)粤01民终1396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声称已通过现金方式发放工资,但员工否认收到且没有有效签字凭证的,法律上会怎么认定?欠付工资情况下员工被迫离职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1民终13964号生效判决分析:
劳动争议案件中,工资发放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这是法定的举证倒置规则。如果用人单位主张已经通过现金方式向劳动者足额发放了工资,必须提供有劳动者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台账、签收单等直接证据;若仅有用人单位单方制作的台账、无劳动者签字,或签字无法核实真实性的,用人单位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会采信劳动者关于欠付工资的主张。
一旦认定用人单位确实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劳动者有权以此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标准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计算,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陈某入职某某口腔门诊部公司担任管理岗位,月工资标准约15000元。2024年3月,陈某以公司长期拖欠2023年8月部分工资、2024年2-3月工资为由,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欠付工资、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
仲裁委支持了陈某的大部分请求,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起诉,主张2023年8月剩余工资9013元已通过现金发放、2024年2-3月工资应再扣减1月多发的2023元、不属于无故拖欠工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公司仍不服,上诉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某某口腔门诊部公司是否已通过现金方式足额发放2023年8月工资,是否需向陈某支付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和发放情况负有法定举证责任。本案中双方均确认2023年8月陈某应发工资为15013元,已通过银行转账发放6000元;公司主张剩余9013元以现金方式发放,但仅提交了单方制作的现金台账,无法证明台账上的签字为陈某本人所签,也无其他证据佐证现金发放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认定公司仍欠付2023年8月工资9013元。
其次,关于2024年2-3月工资,陈某已在请求中自行扣减了2024年1月多发的2023元,公司主张重复扣减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公司确实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陈某据此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5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某口腔门诊部公司需向陈某支付工资差额24465元、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3034.48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30033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1民终13964号
- 案由:劳动争议
-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给劳动者的维权建议
- 入职时要明确工资标准、发放方式,留存好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工资转账记录等核心证据;
- 如果用人单位以现金方式发放工资,务必核对清楚金额后再签字确认,未收到的款项绝对不要提前签字,也不要签空白的工资签收单;
- 遇到单位拖欠工资,要及时通过书面、微信、邮件等方式催告,留存沟通记录;如果决定被迫离职,一定要在解除通知中明确写明离职原因是“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要笼统写“个人原因”,否则可能无法主张经济补偿金。
给用人单位的合规建议
- 建议优先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工资,转账备注清楚“X月工资”,留存完整转账凭证;
- 确需现金发放工资的,必须制作规范的工资台账,明确工资组成、扣除项、实发金额,由劳动者本人当面签字确认,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 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发放工资,确因经营困难需要延期的,要提前与工会或者全体职工协商一致,留存书面协商记录,避免被认定为“无故拖欠工资”。
此外,本案中还涉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争议,征和律所特别提示,用人单位应当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实际额外支付200%即可),企业要注意留存年休假安排的书面证据,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