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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姐妹签过“公证书”又反悔,宅基地房屋还能重新分吗?征和律所结合广州(2025)粤01民终1521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父母名下宅基地房屋,家庭成员曾签署一份名为“公证书”的文件,约定由其中一名子女支付补偿后取得房屋权益。多年后,其他子女主张该文件不是正式公证书、不是遗嘱,也否认签名真实性,要求按法定继承重新分割。法院会怎么认定?

(2025)粤01民终15218号案件中,最大的争议正是:名为“公证书”的家庭内部文件,在名称不规范且部分签名鉴定无法确定的情况下,能否被认定为有效的家庭财产分割协议,并据此确认宅基地房屋使用权归一名家庭成员享有。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1民终15218号生效判决分析:家庭成员之间签署的文件,不一定因为标题写成“公证书”就必须具备公证机关出具文书的形式;法院更关注的是文件的实质内容、签署主体、款项履行情况以及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

本案中,案涉文件虽然名称为“公证书”,但法院并未把它作为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书处理,而是从内容上认定其属于家庭成员之间就特定宅基地房屋及补偿款分配达成的内部财产分割协议。文件载明案涉二层宅基地房屋由李某戊以一定资金取得,并将款项分配给母亲及姐妹。结合部分当事人承认收取款项、笔迹鉴定意见显示部分签名为本人书写,以及其他证据情况,二审法院最终认定该协议反映了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对签署各方具有约束力。

通俗地说,征和律所认为,本案的裁判逻辑并不是“只要写了公证书三个字就有效”,而是:即便文件名称不准确,只要内容能看出各方对家庭财产作出明确安排,且履行事实、签名鉴定、收款自认等证据能够形成较完整的证明链,反悔一方仅以“不是正式公证书”“我没有看过”为由否认,一般很难推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最新案例

1. 基本事实

本案审理法院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25)粤01民终15218号,裁判日期为2026年1月22日。案涉房屋为广州市海珠区某处二层宅基地房屋,宅基地证载明宅基地面积及建筑面积等信息,早年登记使用权人与家庭长辈相关。

李某戊主张,家庭成员曾在2006年签署一份名为《公证书》的文件,约定由李某戊支付资金取得案涉宅基地房屋权益,相关款项由母亲及姐妹分配。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则认为,该文件并非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也不是遗嘱或有效的家庭财产约定,并否认签名真实性,要求案涉房屋由四名姐妹共同继承、各占四分之一。

2.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可以概括为一句话:案涉《公证书》到底是无效、存疑的复印文件,还是能够证明家庭成员已经完成财产分割安排的协议?

二审期间,上诉人申请对《公证书》签名进行笔迹鉴定。鉴定意见显示:李某甲签名为直接书写形成,但无法判断是否本人书写;李某乙签名为直接书写形成,倾向认为系本人书写;李某丙签名为直接书写形成,认定系本人书写。

3. 法院观点

广州中院认为,案由应从原来的法定继承纠纷调整为分家析产纠纷。因为本案并非单纯依照法定继承顺序和份额来分配遗产,而是围绕家庭成员之间已经达成的内部财产分割安排发生争议。

法院进一步指出,案涉《公证书》虽然名称上存在瑕疵,但其内容体现的是家庭成员对特定宅基地房屋继承、取得及补偿款分配的约定,实质为家庭财产分割协议。李某乙、李某丙承认曾收取款项,李某甲亦承认收取部分款项;该收款事实与文件约定的款项分配能够相互印证。结合笔迹鉴定意见,法院认定该文件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4. 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确认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某处的宅基地房屋使用权由李某戊继承;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鉴定费6000元由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1民终15218号
  • 案由:分家析产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 案件类别: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分家析产纠纷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家庭内部处理宅基地房屋、老宅、祖屋、拆迁利益、继承份额时,最容易出现“当年说好了,后来不认账”的问题。类似纠纷中,当事人不要只关注文件标题,而要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 第一,协议名称不等于法律性质。写成“公证书”“声明”“收据”“分家单”,都不必然决定文件效力。法院通常会根据具体内容判断其究竟是遗嘱、赠与、买卖、分家析产协议,还是单纯收款凭证。
  • 第二,收款事实往往是关键证据。本案中,多名家庭成员承认收取款项,这与文件约定能够相互印证。征和律所建议,支付补偿款时应通过银行转账,并备注“房屋分割补偿款”“析产补偿款”等用途,避免现金支付后举证困难。
  • 第三,签名争议要尽早申请鉴定。如果一方否认签名,应及时提出笔迹鉴定申请,并准备时间接近、数量充足、自然形成的签名样本。否则,即使鉴定结论不能完全确定,也可能因其他证据形成优势证明而承担不利后果。
  • 第四,宅基地房屋纠纷要区分“对外转让”和“家庭内部析产”。家庭成员内部基于身份关系、继承关系、共同生活关系处理老宅权益,与向集体经济组织外人员买卖宅基地房屋并不完全相同。诉讼中应准确界定法律关系,否则可能影响案由、举证方向和裁判结果。
  • 第五,分家析产协议最好一次性规范完成。建议写明房屋坐落、权属来源、家庭成员范围、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交付使用、租金归属、后续拆迁利益归属、违约责任,并由所有权利相关人签字、按手印,必要时进行见证、录音录像或公证。

对于已经发生争议的一方,征和律师事务所建议先梳理三类证据:一是原始协议、收据、转账记录;二是家庭成员关于分割、收款、交房、出租管理的聊天记录或证人证言;三是宅基地证、房屋历史资料、村集体或相关部门档案。证据链越完整,越有利于法院判断当年家庭财产安排是否真实存在。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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