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员签订的宅基地房屋分配方案属于赠与还是分家析产?能否要求撤销?征和律所结合广州(2025)粤01民终1948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家庭成员财产分配方案,性质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合同还是家庭分家析产协议?父母能否以赠与财产权利未转移、子女未尽赡养义务为由主张撤销?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1民终19487号生效判决解答: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个人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分家析产协议是全体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协商一致进行分割,明确各自财产份额或归属的约定。二者核心区别有两点:一是处分的财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二是是否为全体家庭成员对家庭财产的整体分割安排。
本案中案涉宅基地以户为单位申请,登记时郭某东属于户内成员,且其对案涉房屋有出资重建的事实,同时各方曾多次签订多份家庭财产分配协议对全家长辈养老、多套房屋归属作出整体安排,因此案涉《财产分配方案》属于分家析产协议,不属于赠与合同,父母无权以赠与为由主张撤销。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真实案例
郭某扬、陈某粉与郭某东为父母子女关系,1997年郭某扬作为户主取得案涉广州市天河区某村宅基地使用权证,当时郭某东为户内成员。后郭某东出资对案涉宅基地上原有房屋进行拆除重建及加建。2017年、2020年郭某扬、陈某粉、郭某东及其他全体家庭成员先后签订多份《财产分配确认书》《财产分配方案》,对全家多套宅基地房屋的归属、长辈养老保障、公共区域使用等作出整体安排,明确约定案涉房屋归郭某东所有,协议签订后案涉房屋由郭某东实际占有使用。
后郭某扬、陈某粉以《财产分配方案》属于赠与、郭某东未尽赡养义务为由起诉要求撤销赠与,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财产分配方案》是全体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家析产安排,不属于赠与合同,郭某扬、陈某粉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1民终19487号
- 案由:赠与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1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农村宅基地房屋权属认定不能仅以宅基地使用权证登记人为准,需要结合宅基地申请时的户内成员情况、房屋出资建造/翻建情况、家庭内部约定综合判断,登记人不当然享有房屋全部产权。
- 全体家庭成员共同签字的财产分配协议,如涉及多套财产分割、长辈赡养安排等整体内容,通常会被认定为分家析产协议,对所有签字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单方主张撤销。
- 如果父母确有将个人财产赠与子女的意愿,建议单独签订明确的赠与合同,约定清楚赠与条件、是否附义务、撤销权行使情形等内容,避免与分家析产行为混淆产生纠纷。
- 赡养义务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即便家庭财产已经通过分家析产方式分割,父母认为子女未尽赡养义务的,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无需以撤销财产分配协议为前提。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