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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公司拒不提供歌曲版税明细歌手能否解约?征和律所结合广州(2025)粤01民终1962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艺人与唱片公司签订表演合约后,唱片公司长期拒不提供歌曲版税收入明细、不支付报酬,艺人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未约定分成比例的情况下法院如何酌定收益分配标准?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1民终19629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艺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享有单方解除权,若唱片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在专辑发行后定期提供版税明细、履行报酬结算义务,导致艺人签订合同获取表演报酬的核心目的无法实现,艺人有权发送解除通知,通知有效送达后合同即解除。其次,若双方未明确约定收益分成比例,法院会结合歌曲制作成本、双方实际投入、行业惯例、艺人已通过歌曲获得的相关收益等因素,酌定公平合理的分配比例,本案中法院综合全案情况酌定艺人享有15%的线上歌曲收益,且已在分配比例中扣除制作成本,唱片公司无权再另行主张制作费用。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最新案例

2019年张某倩与广州玖某甲有限公司签订《歌手唱片合约》,约定由玖某甲公司负责张某倩演唱歌曲的发行工作,专辑发行满6个月应当结算报酬,分成比例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确定。合同履行期间,玖某甲公司共发行张某倩演唱的37首歌曲,2019年4月至2024年3月期间仅腾某音乐平台的结算收益就达600余万元,但玖某甲公司始终未向张某倩提供任何版税收入明细,也未支付任何表演报酬。2022年张某倩向玖某甲公司发送《合同解除通知书》,催告其履行结算义务未果后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双方《歌手唱片合约》于2022年1月29日解除,玖某甲公司向张某倩支付收益890920.1元及违约金,驳回玖某甲公司要求张某倩支付370万元制作费、赔偿违约损失的全部反诉请求。玖某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玖某甲公司长期拒不提供版税明细、不履行结算义务,导致张某倩签订合同获取报酬的目的无法实现,张某倩享有法定解除权,一审酌定15%的分成比例符合公平原则,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粤01民终19629号

案由:表演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12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艺人签订经纪合约、唱片合约时,应明确约定收益分成比例、结算周期、版税明细提供的具体要求及对应的违约责任,避免后续产生争议时无据可依;
  2. 若经纪公司、唱片公司拒不履行结算义务,艺人应留存催告沟通的完整证据,符合法定或约定解约条件的,可通过书面邮寄、合同约定的通讯方式发送解约通知,通知有效送达后即发生解约效力;
  3. 唱片公司主张扣除歌曲制作成本的,应当提供制作费实际支出的完整凭证,仅口头主张高额制作费无证据支撑的,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4. 若合作的经纪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艺人可重点收集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关联公司人员财务混同的相关证据,符合条件的可主张股东或关联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更大程度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