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项目存在质量问题时损失金额如何认定?征和律所结合广州(2025)粤01民终218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项下包含安装服务的定制化货物交付后出现质量问题,一方提交的价格评估报告存在瑕疵的情况下,损失金额应当如何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1民终2180号生效判决解答: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货物或安装服务存在质量问题的,违约方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但损失金额的认定需要兼顾公平原则。若一方提交的价格评估报告存在鉴定时间距离项目完工时间过长、现场存在改动、评估依据的标准并非合同约定标准、评估金额与合同价款差距过大、整改建议笼统不具备可操作性等瑕疵的,法院不会完全采信评估报告的结论,会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双方过错程度、实际损失情况等因素酌情认定合理的损失金额。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广州某设备公司与宜宾某娱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广州某设备公司向宜宾某娱乐公司供应酒吧灯光设备并负责安装调试。项目交付使用后,双方因设备质量、安装规范、货款支付等问题产生纠纷,广州某设备公司起诉要求宜宾某娱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宜宾某娱乐公司反诉要求广州某设备公司赔偿整改损失、停业损失等共计20余万元,并提交了价格评估意见书作为证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项目确实存在线路短路、跳闸等质量问题,但认为价格评估意见书存在瑕疵,综合全案情况酌情认定广州某设备公司承担5万元整改、停工损失。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价格评估意见书确实存在鉴定时间距完工近1年、现场已有改动、鉴定依据的规范未在合同中约定、评估金额与合同价款差距较大、整改建议笼统等问题,一审法院酌情认定5万元损失符合公平原则,最终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1民终2180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07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买卖合同涉及安装服务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质量验收标准、质保范围、质保期限以及违约损失的计算方式,避免后续产生争议时无明确依据可依。
- 发现货物或安装存在质量问题后,应当第一时间通过拍照、录像、发函、公证等方式固定证据,及时委托双方共同认可或者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和损失评估,避免拖延时间导致现场改动,最终鉴定意见不被法院采信。
- 主张损失赔偿时,除了评估报告之外,还应当提交实际产生损失的相关凭证(如整改费发票、停业损失的营收记录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提高主张金额被法院支持的概率。
- 自然人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应当做好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的隔离,避免出现财产混同,否则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郭某、周某洪就因财产混同被判决对公司的货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