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提供带看服务未促成签约能否主张费用?征和律所结合广州(2025)粤01民终2230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中介机构提供了房源推介、带看服务,但未最终促成双方签约,能否主张中介费用?何种情形会被认定为“跳单”需要承担全额中介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1民终22300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认定“跳单”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核心要件:一是委托方接受了中介的服务,二是委托方利用了中介提供的独家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故意绕开中介直接签订合同。如果委托方通过其他合法公开渠道获取了同一房源信息,自主与出租方磋商签约的,不构成跳单,无需支付全额中介报酬。其次,即使中介未促成合同成立,只要其实际提供了带看、信息披露等实质性服务,也有权要求委托方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具体金额由法院结合服务内容、工作量酌情确定。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真实案例
广州某某中介公司为广州某某商业公司所有的北京路商铺推介租客,同时为有选址需求的广州某某食品公司提供房源推荐、两次带看涉案商铺的服务,也向商业公司披露了食品公司的承租意向,双方就租金等条件初步沟通。之后食品公司通过北京路管委会的官方引荐,直接与商业公司取得联系,经自主磋商签订了租金低于中介推荐标准的租赁合同。中介公司认为双方构成跳单,起诉要求商业公司、食品公司各支付中介费12万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租赁合同是双方通过管委会第三方渠道获取信息后自主磋商签订,未利用中介的独家交易机会,不构成跳单,无需支付全额中介费。但考虑到中介确实提供了带看、信息传递等前期服务,产生了必要成本,最终酌定商业公司、食品公司各向中介支付1万元必要费用,驳回了中介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1民终22300号
- 案由:中介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7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中介机构开展服务前应当尽量与委托方签订书面中介服务合同,明确约定服务范围、报酬标准、跳单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避免口头约定产生举证困难;服务过程中注意留存带看记录、沟通凭证,便于后续维权。
- 委托方如果同时通过多渠道获取房源信息,应当注意留存其他渠道获取房源、磋商的证据,避免被错误认定为跳单;如果确定不通过某中介成交,建议及时明确告知,避免中介继续投入服务产生额外成本。
- 司法实践中对于“必要费用”的认定通常参考中介的实际工作量、当地行业标准,中介主张费用时应当提交差旅费、人工成本等相关凭证,提高获支持概率。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