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到期未办正式交接仍由原店长经营出租人可拒退保证金?征和律所结合广州(2025)粤01民终2265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未与出租人办理书面交接手续,租赁房屋仍由承租人原雇请的店长实际经营的,是否构成不定期租赁?承租人是否有权主张出租人退还租赁保证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1民终22658号生效判决分析:承租人租赁到期后未与出租人签署书面交接凭证、未举证证明已交还房屋的,若此前承租人雇请的店长长期代表承租人对接物业、经营等事宜,出租人有合理理由相信店铺仍由承租人实际经营,双方构成不定期租赁关系。承租人欠付的租金金额超过租赁保证金数额的,退还保证金的条件未成就,法院不予支持承租人的退还请求。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最新案例
2021年11月,刘某(出租方)与汤某(承租方)签订《物业租赁合同》,约定汤某承租广州荔湾区某商铺经营火锅店,租期2年至2023年12月14日,月租金54256元,汤某缴纳租赁保证金115956元,合同约定租期届满汤某付清全部费用、办理移交手续后可无息退还保证金。
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汤某雇请的店长庞某继续经营该火锅店,2024年1月火锅店经营者工商变更为庞某,2024年3月15日店铺才正式搬离。汤某认为其合同到期后已撤场,起诉要求刘某双倍返还保证金23万余元、承担律师费5000元。一审法院支持了汤某退还保证金及支付律师费的请求,刘某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汤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已与刘某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庞某长期代表汤某对接经营、物业事宜,汤某也未将店铺转让事宜告知刘某,出租人有理由相信店铺仍由汤某使用,双方构成不定期租赁关系。汤某欠付2023年12月15日至2024年3月15日的租金数额已经超过租赁保证金金额,退还保证金的条件尚未成就,最终改判驳回汤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1民终22658号
-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7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承租人租赁到期后如需撤场,务必与出租人签署书面交接确认书,留存钥匙/门禁交还记录、水电费用结算凭证、撤场视频等证据,避免后续被主张房屋占用费,无法退回保证金。
- 承租人如需转让店铺经营权,必须书面通知出租人并取得其同意,明确约定转让后的租金缴纳、责任划分等事项,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不告知出租人的,原承租人仍可能需要承担后续租金支付义务。
- 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到期后仍占用房屋的,应及时书面发函提出异议、催缴租金,避免被认定为默认成立不定期租赁;如果要收回房屋,也应留存全部沟通记录,固定承租人逾期占用的证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