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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口头约定房价含车位是否有效?征和律所结合广州(2025)粤01民终2273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双方口头约定房屋总价包含车位,但书面买卖合同未载明该内容,该口头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违约方应当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1民终22734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只要口头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就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本案中签约现场视频、中介证言、后续沟通记录等多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双方确实达成了233万元总价包含房屋和车位的口头合意,因此卖方事后否认该约定、拒绝签订车位补充协议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其次,关于违约金的认定,法院不会完全按照合同约定的20%标准一概支持,而是会结合合同履行程度、违约情节、守约方实际损失、市场波动等因素综合调整。本案中案涉合同签订后仅9天就解除,买方未支付任何款项,实际损失有限,因此二审法院将一审判决的20万元违约金调整为5万元,符合公平原则。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最新案例

2024年12月,刘某、陈某作为卖方与张某、庄某作为买方在中介撮合下磋商房屋买卖事宜,经多轮协商双方口头约定房屋加车位总价233万元,因签约当日不动产查册系统故障,当日仅签订了总价233万元的房屋书面买卖合同,约定后续补签车位补充协议。后因庄某不符合贷款条件,各方签订变更买受人协议,将买受人变更为张某。 后续中介要求卖方签订车位补充协议时,卖方反悔称233万仅为房屋价款不含车位,拒绝履行约定,买方因此暂停支付定金。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卖方违约,判决支付违约金20万及律师费1.4万,二审法院结合合同履行程度极低、买方损失有限等因素,改判违约金为5万元,维持律师费承担的判项。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1民终22734号
  •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09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对于车位附赠、家电留存、户口迁移、税费承担等核心约定,一定要全部明确写入书面买卖合同,不要仅作口头约定,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时举证困难。 2. 若交易过程中确有口头约定的,要注意留存好沟通录音、现场视频、中介证言、微信/短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口头约定的真实性。 3. 守约方主张违约金时,要注意留存好自身实际损失的相关证据,否则违约金可能会被法院大幅调低。 4. 房屋买受人如果发现卖方有明确违约、不履行合同的迹象,可以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暂停履行付款义务,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