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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空白处补签未标注身份算不算保证人?征和律所结合广州(2025)粤01民终2280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中,在借条空白处补签姓名但未标注身份,是否应当认定为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1民终22805号生效判决解答:保证责任的认定不能仅以签名位置作为唯一判断标准,应当结合全案证据、签字人意思表示、交易习惯等综合判定。本案中,苏某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载有“借款人不能还款则担保人全额偿还”条款的借条上签字,既未标注见证人身份,也未举证证明其明确告知出借人仅作见证,结合其与借款人系近亲属、借款用于家庭共同建房、出借人出借款项以多人共签为前提等事实,足以认定其具有提供保证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三人在债权债务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2019年9月,黄某向苏某乙出借20万元用于苏某家庭建房,双方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至2024年9月19日,月息2%,逾期未还由担保人全额偿还并承担律师费等维权费用。苏某乙在借款人处签字,苏某丙在担保人处签字,陈某、苏某甲在借条空白处签字,其中苏某甲系事后补签。借款到期后苏某乙未还款,黄某起诉要求苏某乙还款,苏某丙、陈某、苏某甲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审法院以苏某甲未在担保人处签字、无证据证明其有保证意思为由驳回黄某对苏某甲的诉请,黄某上诉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综合全案证据,改判苏某甲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1民终22805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9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于出借人而言,要求保证人签字时,应当明确要求保证人在借条专门的担保人栏签字,并标注“保证人”身份,避免因签字位置不明、身份未标注引发后续纠纷;对于亲属间借贷,建议留存各方协商担保事宜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明确签字人的身份性质。
  2. 对于在债权凭证上签字的第三人而言,若仅愿意作为见证人、中间人,务必在签字时明确标注“见证人”等身份,避免因未标注身份被推定承担保证责任。
  3. 保证方式约定应当明确,若约定“债务人不能还款时担保人偿还”的,一般会被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需与债务人承担同等还款责任,签字前应当充分知晓相应法律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