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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对方婚内出资购买的福利房登记在个人名下能否要求分割?征和律所结合广州(2025)粤01民终2284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他人名义购买的村福利房,离婚后才办理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能否起诉要求分割?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1民终22849号生效判决解答:只要有充分证据证明案涉房屋的购房款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支付,即便房屋产权登记在离婚后才办理至一方名下,该房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发现该财产未分割的一方有权起诉要求分割,通常法院会按照各占50%的份额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真实案例

胡某甲与卢某甲1999年登记结婚,2004年登记离婚。2001年二人借胡某甲的亲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张某甲的福利分房指标购买案涉海珠区802房,购房款按村要求需在2002年3月前付清,该时间处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09年案涉房屋满足过户条件,2010年产权登记至卢某甲一人名下。

后胡某甲起诉要求确认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分割,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二审中张某甲出庭作证,明确表示其仅代胡某甲夫妻投标购房,自身未出资也未收取过二人的购房款,该证言与2001年购房协议上“张某甲 卢某甲代”的签名记录相互印证;卢某甲提交的2006-2010年银行取现流水,仅能证明其有取现行为,无法证明款项用于支付案涉购房款。最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案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由胡某甲、卢某甲各占50%产权份额。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1民终22849号
  •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婚内借名买房(尤其是购买指标类福利房)时,务必留存好书面借名协议、出资转账凭证、与出名人的沟通记录等材料,避免后续发生产权争议时无据可依;
  2. 离婚时要全面梳理夫妻共同财产,若离婚后发现尚有未分割的共同财产,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财产存在之日起3年内向法院起诉,避免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3. 利害关系人出具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需搭配书证、物证等形成完整证据链,才能提升证言的可信度,被法院采纳。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