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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向第三方转款主张抵扣合同欠款未获支持?征和律所结合广州(2025)粤01民终2330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合同履行过程中,债务人主张向案外第三方支付的款项属于履行案涉合同义务,要求抵扣对债权人的欠款时,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法院会如何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1民终23301号生效判决解答:债务人主张向第三方的转款为履行案涉合同义务的,必须举证证明该收款账户为债权人指定的收款账户,或者双方事先约定可向该第三方账户付款,且转款备注明确对应案涉合同款项。若债务人无法提供上述证据,仅以第三方与债权人有关联为由主张抵扣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广州某甲有限公司与刘某、马某因内部承包合同履行签订《封账协议》,确认了欠付承包费总额。后某甲公司起诉要求刘某、马某支付剩余承包费740934元及利息,刘某抗辩称其曾通过案外公司向某戊公司转款50万元、另有4万元转款属于案涉合同已付款,要求从欠款中抵扣。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未能提供某甲公司指定其向某戊公司转款的直接证据,也无法证明4万元转款不在某甲公司自认的已付款范围内,其主张的抵扣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最终判决刘某、马某向某甲公司支付740934元,并自2023年2月15日催告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1民终23301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交易过程中若需变更收款账户,务必取得债权人的书面确认,或通过微信、邮件等可留存的形式明确核对收款账户信息,避免后续发生纠纷时无法举证;
  2. 付款时要明确备注款项用途,注明对应哪份合同的哪笔款项,付款后及时和债权人核对确认,避免款项性质出现争议;
  3. 收到债权人的催款通知后,若对欠款金额有异议要第一时间书面提出,若未及时提出异议的,后续再主张不认可欠款金额的,法院大概率不会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